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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蔬菜市场“4·3”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02日

2013年4月3日14时20分左右,十堰市广东路张湾蔬菜市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副市长刘学华亲自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会、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及张湾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张湾蔬菜市场“4.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专业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经省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同意,“4.3”较大火灾事故报告,现已批复结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王记川味熟食店店主违规使用液化气在店内烧猪皮、喷枪脱落、软管着火,引燃店内可燃物发生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2、市场内违规改造和违规设立小商品经营区。

3、市场内长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4、公安消防部门针对蔬菜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认定,张湾蔬菜市场“4.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任俊花,川味熟食店老板。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周秋红,张湾蔬菜市场管理员,负责事故发生经营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杨波澜,张湾蔬菜市场直接负责人。市河道管理处副主任,主要负责张湾蔬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朱瑶生,张湾蔬菜市场原主任,原河道管理处主任,河道管理处副县级干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高翔,十堰市河道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河道管理处主任,负责河道管理处的全面工作,对蔬菜市场负监管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康晓涛,河道管理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鲍喜蕊,水利局分管安全的科长,负责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武子成,东岳派出所分管市场的民警,主要负责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鲁峰,张湾消防大队防火参谋,负责张湾区内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消防支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监察局、市安监局。

10、李子忠,市水利局纪委书记,水利局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

张湾蔬菜市场的其他工区管理人员张怡文,蔡萍,刘轶,周崇顺,于新芝,张辉,责成市水利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处理结果报市监察局、市安监局。

以上人员,在检察机关调查中如涉及失职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相关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一)对十堰市河道管理处、张湾消防大队、东岳派出所、工艺新村全市通报批评。十堰消防支队对张湾消防大队在全市消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水利局及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深刻检查,并报市监察局、市安监局。

(三)车城街办及主要负责人向张湾区政府作深刻检查,并报市监察局、市安监局。

(四)市安监局对张湾蔬菜市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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