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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1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4日

 2017年12月16日15时左右,江苏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在承建泰州市主城区东环高架(南通路至迎宾路)尾水管道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管道改造工程)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7年12月17日,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海陵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鑫峰公司(略)。

    2.扬州市颢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略)。

    3.泰州市第一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略)。

    (二)工程概况

    2017年4月18日,江苏凯通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8日更名为泰州市鑫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泰州市主城区东环高架(南通路至迎宾路)尾水管道改造工程建设方,经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将管道改造工程发包给颢天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监公司负责监理。管道改造工程中,颢天公司项目经理为陈健,安全员为李雪梅,一监公司总监为刘敏,现场监理为陈桂海。

    10月5日,颢天公司与鑫峰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颢天公司将管道改造工程中的土石方挖运分项工程分包给鑫峰公司,鑫峰公司安排职工高璐为现场负责人。

    10月25日,鑫峰公司与社会自然人朱志刚签订《项目部项目工种内部承包协议》,鑫峰公司将管道改造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设计图纸中所有人工、机械、外运渣土工作量分包给朱志刚施工。朱志刚以220元/天的价格雇佣社会自然人洪春宏等2名瓦工,再由洪春宏雇佣数名辅助工进场施工。

    (三)施工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环高架西侧,浙江路以北K0+140附近。埋设管沟设计图为:2.8米深、底宽2.2米、上宽4.5米。《沟槽、基坑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采取1:1.5的要求放坡。11月12日,李雪梅对高璐进行了管道沟槽开挖安全技术交底。高璐在组织沟槽开挖时未按要求放坡,现场未采取有效护坡措施,挖出的土方除外运一部分外,其他均堆放在沟槽两侧,堆高1米左右。一监公司现场监理陈桂海对上述问题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16日,根据陈健的工作安排,高璐组织施工人员继续开挖沟槽和安放0.9米管径的尾水管道。15时左右,洪春宏在尾水管道上由北向南巡视检查安装情况时,突然从尾水管道上滑跌至沟槽西侧,洪春宏手撑着西侧沟壁准备站起来时,沟壁突然坍塌,将洪春宏压趴在尾水管道上并将其掩埋。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洪春宏挖出,并拨打了120,15时30分,120急救车将洪春宏送泰州市中医院(新院)抢救,16时50分,洪春宏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12月16日16时左右,陈健和高璐分别向颢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军和鑫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茆剑峰进行了报告,徐明军未向安监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2月17日3时6分,高璐向110进行报告。

12月17日14时45分,市安监、建工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时,事故地点沟槽已被填平,事故现场被破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沟槽开挖时未按施工方案放坡,挖出的土方堆放在沟槽两侧,且未采取有效的护坡措施。

    2.间接原因

    (1)未按相关要求施工。未按照管道改造工程《沟槽、基坑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放坡,未采取有效的护坡措施,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堆土。

    (2)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对沟槽开挖未按施工方案放坡,边坡未采取有效护坡措施、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堆土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督促整改。

    (3)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单位对沟槽开挖未按施工方案放坡、沟槽开完边坡不符合要求等相关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16”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高璐,鑫峰公司派驻管道改造工程土石方分项工程现场负责人,未按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施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涉嫌破坏事故现场。目前已被海陵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陈桂海,一监公司派驻管道改造工程现场监理,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向项目总监报告,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处理。

    3.陈健,颢天公司管道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未能督促消除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工部门处理。

    4.茆剑峰,鑫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

    5.徐明军,颢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16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鑫峰公司,管道改造工程土石方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相关要求施工,未督促整改沟槽放坡不符合要求、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堆土、沟槽边坡未采取有效护坡措施等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鑫峰公司处以罚款。

    2.一监公司,在管道改造工程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沟槽放坡不符合要求、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堆土、沟槽未采取有效护坡措施等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一监公司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鑫峰公司应通过事故认真吸取教训,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切实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一监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应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颢天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督促分包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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