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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凤凰小学校区给水工程“8.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8日

2015年8月14日9时20分左右,江苏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泰州市凤凰小学校区给水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起围墙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人民币。

2015年8月14日,根据泰州市政府授权,由泰州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江苏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在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陵分局注册成立。

2.泰州金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州水务公司),于2005年6月9日在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二)事故工程劳务承包情况

2014年7月初,李粉喜向杨爱军借万城公司资质承揽工程,两人达成了口头协议,杨爱军将公司资质出借给李粉喜,李粉喜每年向万城公司缴纳工程款3%的管理费。

2014年7月15日,杨爱军向金州水务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李粉喜代表万城公司承接金州水务公司自来水管道安装、维修工程。

2014年7月20日,李粉喜代表万城公司与金州水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万城公司提供用工服务,分期承包自来水管道安装所需劳务,协议期一年,期满后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续订。根据调查,李粉喜以万城公司的名义在金州水务公司承接了近20个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

2015年8月4日,泰州市凤凰小学校区建设方泰州市新开城建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金州水务公司申请安装校区生活用水,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工程范围包括材料购运、挖填土方、管道、配件、水表安装、砌井、新旧管连接等,施工内容是从永兴路城市用水主管道开一个分支给凤凰小学,工程造价是75539.01元,工程期限是15个晴天。

2015年8月7日,金州水务公司安装队班长朱德海与李粉喜联系,要求其派人到泰州市凤凰小学校区施工,并提供了2张施工图纸及4张金州水务公司领料单给李粉喜。

(三)事故围墙情况

事故围墙属于泰州市凤凰小学校区北围墙,沿市区永兴路南侧东西走向,高约2.5米,其中1.8米以下部位是用实心砖加土灰砌成,1.8米以上部位是用实心砖加水泥砂浆砌成。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13日中午,李粉喜在泰州市凤凰小学接水口穿墙处、北围墙根部开凿了一个0.5米×0.5米的洞。

2015年8月14日上午7时左右,李粉喜雇用的王龙喜、王厚荣、陈东兰、潘长兴和挖掘机驾驶员黄国存来到泰州市凤凰小学接水施工现场施工。他们先将李粉喜前一天凿的洞口扩到宽约1米、高约1.5米,接着王龙喜、潘长兴在围墙外侧向下挖坑,黄国存操作挖掘机在围墙内侧向下挖坑。

14日9时20分左右,围墙下方被挖穿、挖空后,其他人在休息、王厚荣和潘长兴2人在坑内清理土方时,洞口上方墙体突然开裂,约1米长的围墙坍塌,混凝土砖块分别砸中王厚荣腿部和潘长兴胸部,将2人压在坑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东兰立即呼救,凤凰小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赶来救援,并拨打了120急救。王厚荣、潘长兴先后被施工人员救出,并由120急救车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8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潘长兴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厚荣腿部骨折,仍在治疗,无生命危险。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在围墙根部开洞,且洞口水平尺寸达1米,造成围墙上部失去支撑,围墙强度减弱,导致围墙上部开裂后坍塌。

2.间接原因

(1)无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

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施工现场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未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潜在的危险。

(3)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未尽管理职责

万城公司出借资质给李粉喜承揽工程,收取了管理费,但没有履行管理职责,未对李粉喜承揽的工程实施安全管理。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万城公司出借资质给李粉喜承揽工程,收取了管理费,但没有履行管理职责,未对李粉喜承揽的工程实施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万城公司处以罚款。

对万城公司出借公司资质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杨爱军,作为万城公司主要负责人,允许李粉喜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未组织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对杨爱军处以2014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李粉喜,借万城公司资质承揽工程,未组织制定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万城公司按照与其约定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万城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切实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金州水务公司应加强本单位项目发包管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格,及时发现并制止借资质承揽工程、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行为;应进一步明确与工程施工方的安全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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