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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塔吊事故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3日

  案例一: 2001年6月18日,新疆奎屯市建设公司第八项目部,在一栋住宅楼施工时,使用了一台200kN.m塔吊。塔吊当时在建筑物五楼顶,吊臂位于西南位置,吊物为垃圾(当时无法知道吊物的确定重量),工作幅度为23.6m。从塔机说明书特性曲线表可查出在23.6m处可吊重0.82t,事故发生后称吊物重0.84t,超重0.02t(20kg)就发生倒塌事故,幸未导致人员伤亡。

  实际吊重只超过20㎏就发生事故,有关人员总觉得有些“费解”。为此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对塔吊的各关键部件进行取样,并交自治区钢结构检测中心进行了物理、化学检测分析。

  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取证及检测分析,这起事故主要是因塔吊生产厂家制造质量不合格,以及施工企业疏于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所致,事故主要原因为:

  1.焊接质量不合格。该塔吊塔身主肢和腹杆连接焊接(主肢L90×8,腹杆L63×6),按角钢焊接薄件计算,焊缝厚度应大于或等于4.2mm ,但在现场测量焊缝厚度仅有2.5 mm ~3.5mm,焊缝长度也只有90mm,并且焊缝出现严重交边现象;说明该设备出现严重焊接质量问题,埋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

  2.未按塔吊制造规范要求选用钢材。通过取样分析见表格:

  取样材料名称 钢材理论试验结论 国标规定

  (GB/T13752-92) 结  论

  规     格     结    论

  销轴座   20#   

  塔身主肢 L98×8 Q235B   

  塔身水平腹杆 L50×5 Q195A Q235B或Q235D镇静钢 不符合制造要求

  塔身斜腹杆 L60×6 Q235、BF Q235B或Q235D镇静钢

  吊臂 ø76×4 Q235A、F Q235B或Q235D镇静钢

  吊臂直缝管 ø 32×3 Q235A Q235B或Q235D镇静钢

  吊臂槽钢 8 Q235B   

  从表中可以看出主要承载结构有四种钢材不符合《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92) 及《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中有关材料条款的规定:该台塔机属材料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产品。

  3.施工企业对塔吊疏于管理。从设备管理情况调查发现,施工企业对塔吊的管理十分薄弱;该塔吊是1995年7月购置,购置时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档案、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检章,施工企业手中仅有的一份使用说明书,也是1999年才向经销商索要的;施工现场对塔吊的采购、使用、拆装、维修、保养、交接班管理既无档案又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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