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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10·1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20日

2016年10月16日下午16时32分左右,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农场内的江苏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在B线送电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5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盐政规发〔2014〕8号)相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委托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经信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并聘请电力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技术专家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取证分析、走访目击群众、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江苏国信大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风电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7日,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工业园区工业路,法定代表人顾祥和,注册资本1.6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风力发电。

2.施工单位:盐城华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华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86年3月13日,位于盐城市建军东路立交桥北首,法定代表人刘井标,注册资本5000万元,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190060-2,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9日。

3.劳务分包单位: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安装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84年11月23日,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007号,法定代表人龚一忠,注册资本4005万元,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190047-1,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9日。

4.监理单位: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安管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3日,位于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人民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尤荣,注册资本1000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由江苏国信大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于2016年2月份开工建设。该项目总装机规模100兆瓦,新建110KV升压站一座,安装单机容量2MW风电发电机组50台,通过35kV场内集电线路汇流接入到升压站,经主变升压后接入电网110kV大农变电所,工程总投资85906万元。2015年12月28日该项目取得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15〕1484号),2016年8月22日该项目《电力建设工程备案书》在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备案,备案号:苏监能安备〔2016〕第92号。

该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由盐城华源公司中标承建,共分A、B、C、D线4回,总计基础211基、立塔211基、架线及光缆长约50千米、动力电缆4800多米。其中:发生事故的铁塔编号为B17A-8,塔型06B2-J4,呼称高21米。该工程于2016年4月14日正式施工,至2016年10月16日事故发生时,基础施工已结束,铁塔完成组立210基,动力电缆铺设结束,其中:A线尚有1座铁塔未完成组立,线路尚有约1千米未架设;C、D线集电线路已于2016年9月23日交大中风电公司代保管;B线集电线路正进行送电调试,待调试合格后交大中风电公司代保管。

(二)工程发包情况

2016年3月1日,大中风电公司经招投标与中标单位盐城华源公司签订《江苏国信大丰大中风电场(100MW)工程集电线路施工合同》,将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发包给盐城华源公司施工,总工期120天,合同总金额为1360.875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盐城华源公司报备给大中风电公司资料中,项目部相关人员为:经理周根林、项目现场主管蔡玉民、项目总工许迎峰、安全员顾曙伟、质检员孙正夏、施工员王爱民、资料信息员陈志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实际工作由公司委派的蔡玉民(未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和安全B证、安全C证,不具备担任项目经理资格和专职安全员资格)全面负责,上述其他人员并未参与该项目现场管理。项目部实际管理人员还包括:石中林、陈云海、金立明(2016年5月份以后离开该项目)等3人,均无安全员证书。

(三)劳务分包情况

2016年6月15日,盐城华源公司与启东安装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国信大中风电场(100MW)35kV集电线路工程(铁塔组立、导地线架设)等劳务协作分包给启东安装公司,总工期105天,合同金额142.82万元,同时签订了《输变电工程-安装工程劳务安全协议》。启东安装公司授权委托该公司盐城地区负责人徐轶群为该公司与盐城华源公司工程项目洽谈、招投标、合同订立及结算的代表人。

启东安装公司取得国信大中风电场(100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铁塔组立、导地线架设劳务分包合同后,明确该公司项目经理龚卫舟负责履行该劳务分包合同,做好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兼职安全员龚林雷担任安全监督员,并安排上海恒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荣劳务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商务咨询、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架线工程作业分包等,与启东安装公司每年签订年度劳务用工管理协议,是启东安装公司的长期合作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列入启东安装公司具体承担施工任务。龚卫舟将国信大中风电场(100MW)35kV集电线路工程铁塔组立、导地线架设现场施工组织协调工作落实给上海恒荣劳务公司劳务派遣人员魏承龙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到9月份后,因为工期紧、人手不足,启东安装公司又从上海恒荣劳务公司调来劳务派遣人员(包括施工队长田朝虎以及死者向小兵和吉合石达),承担B线部分集电线路铁塔组立、导地线架设施工任务(含发生事故的B17A-8塔),施工队长为田朝虎,班组长为向小兵,其中:向小兵接受田朝虎管理,田朝虎接受魏承龙的管理。

(四)工程监理情况

2015年12月22日,大中风电公司与苏安管理公司签订江苏国信大丰大中风电场(100MW)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该合同约定监理范围为国信大中风电场(不含110KV输电线路送出工程)工程土建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和调试、工程试运行及移交等事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包括对工程勘测、采购、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预控制及整改,督促工程承包商(盐城华源公司)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对安全生产的规定等,监理合同价格155万元。公司驻国信大中风电场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为潘小俊、总监代表为吴晓凯。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大中风电公司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拟于2016年10月13日实施B线集电线路送电及其风机并网启动工作,为此该公司落实工程建设部电气专工樊一飞自2016年10月8日起会同监理单位吴晓凯、施工单位蔡玉民等人员对B线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线路问题进行整改复查。同时还落实樊一飞在B线集电线路铁塔上悬挂安全警示牌。至2016年10月13日,因线路尚存在光缆引下线夹具未安装、部分箱变上塔隔离开关支架未安装、部分导线跨接线未连接等问题,未能按计划送电。设置安全警示牌工作,则于10月12日至10月15日期间陆续悬挂到位。由于施工单位定制的永久警示牌尚未制作完成,悬挂的均为临时安全警示牌(均为从C、D线已悬挂永久警示牌的铁塔上拆下,材质为PVC泡沫塑料),内容为“线路已带电,禁止攀登”。其中:B17A-8铁塔,安全警示牌悬挂在该塔的东南角脚钉旁角铁上,用铁丝穿过安全警示牌上侧两端,并缠绕固定在角铁上,悬挂高度约为人直立地面时眼睛平视高度。(事故发生后,经查勘现场发现:该安全警示牌疑似经外力作用,被撕脱并留置在塔基地面,印有警示语的一面朝上,安全警示牌上有撕脱痕迹,东南角脚钉旁角铁上尚留有固定铁丝。)

为配合大中风电公司做好B线集电线路送电及其风机并网启动工作,盐城华源公司蔡玉民于2016年10月12日专门落实启东安装公司魏承龙安排人员对B线的B17、B25两基做跳线。魏承龙即电话联系田朝虎,要求其安排工人到B线做跳线。由于田朝虎自10月5日起不在该项目施工现场,遂打电话给向小兵,让其带工人做跳线和消缺。2016年10月14日上午,向小兵和吉合石达(两人均无高处作业证)在B17塔上做跳线,下午魏承龙到B17塔现场,看到B17塔已无施工人员,且跳线已经做好。10月15日,下雨停工一天。10月16日上午,向小兵班组未向盐城华源公司项目部及魏承龙、田朝虎报告,未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继续对B线其他问题进行消缺。中午12时许,施工人员检修到B17A-8铁塔时,对向小兵说“该塔上的线有点软,需要调线”。由于时值中午吃饭时间,向小兵让工人先收工,下午再来调整。下午1时许,向小兵班组参加上午消缺施工任务的人员先去另外一个工地(龙源大丰风电场-大丰汇流站220kV线路工程)拉塔材去该项目6号塔。装卸完材料后,当日下午15时左右,向小兵带领施工人员吉合石达乘坐左孝直驾驶的中型货车(牌照为苏HE4819)离开该工地6号塔,约15时30分到达B17A-8铁塔,向小兵和吉合石达携带链条葫芦、卡线器等工具,爬上B17A-8铁塔调整导线的弧垂(此时向小兵和吉合石达尚不知当日下午将实施B线集电线路送电工作)。左孝直则将货车停在B17A-8铁塔南侧的道路上修理货车上的气喇叭管。

与此同时,大中风电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口头通知项目部和监理部拟于10月16日下午实施B线集电线路送电及其风机并网启动工作。10月16日上午,大中风电公司工程部主任高忠落实电气专工樊一飞联系监理检查B线是否存在影响送电的问题(含安全警示牌是否悬挂、线路有无人员施工等问题)。上午10时左右,樊一飞会同工程部管理员王新宇、大中风电公司风电场值班员杨益波和总监代表吴晓凯一起从升压站出发,对B线进行检查验收。在下车检查了AB4塔、B4塔,发现都存在塔下地脚螺栓保护帽未做、接地线未整型等问题,遂联系蔡玉民到现场一起参加验收。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在B线普遍存在,但不影响下午的送电,就要求蔡玉民有时间再进行整改。他们在之后的验收中,检查内容主要查看架空线路与树木的安全距离等情况,未到达每座铁塔下进行现场查看(注:因此未能发现塔基处是否有人施工作业)。在B25塔检查时,由于49号风机正在吊装作业,为保证吊装区域作业安全,需将吊装作业面附近B线B25-1至B25-7架空线路与本次送电范围隔离,遂要求蔡玉民安排施工人员将B25~B25-1之间跨线拆除。蔡玉民立即打电话给魏承龙,让其安排人将B25向B25-1跳线解开。整改验收过程,在10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结束。

10月16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魏承龙等人来到B25塔打电话给蔡玉民,告知其已到达现场。蔡玉民让魏承龙安排人员先开始工作(将B25向B25-1跳线解开)。14时30分左右,蔡玉民到达B25塔现场,看见施工人员正在下塔,解线已结束。

10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大中风电公司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在升压站会议室进行B线送电安全交底。鉴于检查人员确认B线线路安装工作已经完成,现场无人员施工,接地线等已拆除,线路通道中无影响送电树木,临时杆塔号、警示标牌已挂;风机箱变一次连接完成、封堵已完成,接地线等已拆除。检查结论为:“经检查确认,本次送电范围内的B线集电线路及箱变具备送电条件,可以进行送电工作”。大中风电公司胡剑奇、苏安管理公司吴晓凯、盐城华源公司蔡玉民分别代表公司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签字,同意B线受电,待受电正常后,交付代保管,并说明现场部分基础地脚螺栓保护帽未做,铁塔接地线未整型等问题待受电后整改闭环。

10月16日下午16时14分左右,大中风电公司签发《倒闸操作票》(No:201610003),开始执行B线集电线路冲击操作任务。当操作到第10项“在CRT画面上合上35kVD4集电线路3505断路器”步骤时,大中风电公司高忠、樊一飞等人要求蔡玉民再次确认B线有无人员施工。16时28分,蔡玉民通过微信群发布:“B线开始送电,请施工队收到信息,回复确认。”,紧接着,又发一条“如有工作,必须通知我”。此时,已回到大丰区南阳镇出租房的魏承龙看到该信息后,立即回复“收到”。魏承龙又看到启东安装公司盐城地区负责人徐轶群在微信群给他留言,“到现场再联系确认下人员告知项目部”。由于魏承龙认为B线工程已经结束,在没有进一步确认的情况下,随即回复了“现场没有人在B线”。16时30分,蔡玉民又专门与魏承龙通电话,告知其“B线要上电了”,问其有没有施工人员在B线,通话时长25秒。紧接着,16时31分蔡玉民又打电话给盐城华源公司电缆班肖明中,问其有没有人员在AB线(A线和B线重合部分)。在得到没有施工人员作业的回答后,蔡玉民告诉樊一飞等人说,B线现场没有人,可以送电。

10月16日16时32分,操作人员按照《倒闸操作票》操作步骤合上35kVD4集电线路3505断路器,对B线集电线路进行第一次合闸送电。至16时59分,拉开35kVD4集电线路3505断路器并确认分闸(断电),完成此次B线集电线路送电冲击。而就在16时32分合闸送电时,正在B线B17A-8铁塔上施工作业的向小兵和吉合石达遭到35kV高压电电击。事故发生时,正在现场附近修车的左孝直听到“砰”的一声响,转身一看,发现向小兵从B17A-8铁塔横担(呼称高21米)处坠落到地面,面朝上躺在地上,胸部以下烧焦,身上的裤子被烧破,而吉合石达则呈背部朝下、面部朝上姿势被安全带悬挂在铁塔导线上(距地面高约21米)。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正在现场附近修车的左孝直以及当时在附近进行道路施工的工人立即赶到发生事故的B17A-8铁塔进行救援,左孝直于16时3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6时41分拨打“110”报警电话,随后现场人员拨打“119”消防电话请求救援。接到电话后,大丰区医疗救护人员、公安干警、消防人员均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施工人员的协助下将吉合石达自塔上移到地面。经医务人员现场诊断,宣布2人已经当场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丰区人民政府迅速落实大丰区公安局,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善后处理工作,稳控死者家属情绪,帮助协调赔偿事宜。2016年10月27日和11月3日,施工单位分别与死者向小兵、吉合石达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向小兵,男,35岁,身份证号码:513621198101051397,住四川省岳池县北城乡庙尔坝村4组35号;吉合石达,男,18岁,身份证号码:513436199808050839,住四川省美姑县井叶特西乡普千村4组37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55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施工作业人员向小兵和吉合石达安全意识淡薄,无高处作业操作证,忽视安全警示标识,未经批准,擅自攀爬B17A-8铁塔进行调整导线弧垂作业。

2.魏承龙在B线集电线路送电前时,未认真核查施工人员是否在现场施工作业,提供错误信息,导致大中风电公司在B线集电线路有人员施工作业不具备送电条件的情况下送电,向小兵和吉合石达在无任何防触电措施的情况下遭受35kV高压电电击,当场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盐城华源公司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混乱。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到位,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无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项目经理安全B证,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员证书;未将劳务分包情况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对劳务分包单位进场施工人员审核不严,安全管理缺失,未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等规章制度,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覆盖所有施工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不严,未发现向小兵、吉合石达无高处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B线集电线路送电前,对施工班组的施工作业情况失察,对送电条件检查不严格不仔细,是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启东安装公司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到位。未严格履行与盐城华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使工程安全管理未能形成有效闭环;在B线集电线路合闸送电前,未严格按要求对送电线路是否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最后确认;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不严;对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覆盖所有施工人员的情况检查不严,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执行不严,对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失察,是发生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3.苏安管理公司现场监理工作不力。监理部未对盐城华源公司项目部备案人员未到岗履职、现场实际负责人蔡玉民不具备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情况督促整改,对盐城华源公司劳务分包情况失察,进场施工人员资格审核不严;对进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检查不严,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监督不力;未对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B线集电线路送电条件检查不仔细,是发生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4.大中风电公司项目管理不到位,线路启动工作组织不力。对35kV集电线路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盐城华源公司项目部备案人员未到岗履职、现场实际负责人蔡玉民不具备项目经理从业资格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问题没有督促整改;对盐城华源公司项目部未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的情况失察,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B线集电线路启动工作组织不力,对送电条件检查不仔细,是发生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10·16”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以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除核安全外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负责。该办属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地市级没有设置相关工作机构,也没有将监督管理职权下放到地方。目前,我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均未介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向小兵,男,35岁,启东安装公司铁塔组立、架线施工员、班组长(上海恒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在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告知盐城华源公司项目部和苏安管理公司监理部的情况下,忽视安全警示标识,擅自登塔进行高处作业;且违章指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施工人员吉合石达登塔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吉合石达,男,18岁,启东安装公司铁塔组立、架线施工员(上海恒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登塔进行高处作业,忽视安全警示标识,违章操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魏承龙,男,23岁,启东安装公司铁塔组立、架线施工队长(上海恒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负责A线施工,并负责与B线施工现场进行工作联络。B线合闸送电前未按要求认真核查施工人员是否在现场施工作业,提供错误信息,导致B线集电线路在有人员施工作业的情况下送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田朝虎,男,33岁,启东安装公司铁塔组立、架线施工队长(上海恒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负责B线施工。疏于安全检查,未对向小兵、吉合石达等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检查,未对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蔡玉民,男,37岁,盐城华源公司驻国信大丰大中风电场(100MW)工程35kV集电线路项目部现场主管。不具备工程项目经理资格,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混乱,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管理不力、进场人员审核不严。未按规定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落实不力,执行不严;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不严,未发现向小兵和吉合石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对B线集电线路送电条件检查不仔细,未认真查看现场有无施工人员,对施工作业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陈运平,男,57岁,盐城华源公司安质部督查队队长。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许迎峰,男,49岁,盐城华源公司安质部主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陈群,男,43岁,盐城华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输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刘井标,男,54岁,盐城华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项目部管理人员,安排无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劳务分包情况未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混乱,对劳务分包施工队伍管理不力,进场施工人员资格审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施工作业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规定落实不力、检查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龚林雷,男,24岁,启东安装公司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疏于检查,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龚卫舟,男,53岁,启东安装公司项目经理。疏于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沈逸欣,男,54岁,启东安装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9.黄建明,男,63岁,苏安管理公司驻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监理部安全专工。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0.吴晓凯,男,28岁,苏安管理公司驻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对盐城华源公司项目部备案人员未到岗履职、现场实际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无任职资格的情况督促整改,对盐城华源公司劳务分包情况失察,进场施工人员资格审核不严;对进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检查不严,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不力;未对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进场施工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未发现向小兵和吉合石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送电当日上午对B线集电线路送电条件巡查不仔细,未认真确认现场有无施工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1.潘小俊,男,47岁,苏安管理公司驻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对该监理项目部疏于管理,对盐城华源公司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未督促整改,对劳务分包情况失察;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以及未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等问题失察,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2.尤荣,男,42岁,苏安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监理部落实监理工作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3.樊一飞,男,46岁,大中风电公司工程部电气专工。送电当日上午对B线集电线路送电条件巡查组织工作不力,检查不仔细,未认真确认现场有无施工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4.刘辉,男,50岁,大中风电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盐城华源公司项目部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5.高忠,男,46岁,大中风电公司副总工兼工程部主任。作为B线集电线路启动工作现场指挥,送电工作组织不力,启动方案不够周密;对盐城华源公司合同备案人员未到岗履职、实际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无任职资格情况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6.李玉时,男,53岁,大中风电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在建工程基建、安全环保工作。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7.顾祥和,男,53岁,大中风电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盐城华源公司。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到位,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无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项目经理安全B证,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员证书;未将劳务分包情况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对劳务分包单位进场施工人员审核不严,安全管理缺失,未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等规章制度,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覆盖所有施工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不严,未发现向小兵、吉合石达无高处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 B线集电线路送电前,对施工班组的施工作业情况失察,对送电条件检查不严格不仔细,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启东安装公司。未严格履行与盐城华源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到位,使工程安全管理未能形成有效闭环;在B线集电线路合闸送电前,未严格按要求对送电线路是否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最后确认;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不严;对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覆盖所有施工人员的情况检查不严,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执行不严,对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失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苏安管理公司。现场监理工作不力,监理职责未落实到位。监理部未对盐城华源公司项目部备案人员未到岗履职、现场实际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无任职资格的情况督促整改,对盐城华源公司劳务分包情况失察,进场施工人员资格审核不严;对进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检查不严,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监督不力;未对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B线集电线路送电条件检查不仔细,送电当日上午未认真确认现场有无施工人员,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大中风电公司。对35kV集电线路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盐城华源公司项目部备案人员未到岗履职、现场实际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任职资格的问题没有督促整改;对盐城华源公司项目部未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的情况失察,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B线集电线路启动工作组织不力,对B线集电线路送电条件检查不仔细,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切实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盐城华源公司要严格遵守电力工程建设相关规定,配齐项目部各岗位人员,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组织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构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施工活动的责任体系。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施工人员不培训合格不得进场,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施工,不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从事特种作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认真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依法规范实施劳务分包,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进场施工人员的审核,并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管理,强化施工作业现场管控,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确保安全生产。

2.认真落实劳务分包单位安全责任。启东安装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格遵守相关劳务用工管理规定。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禁无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要严格按照劳务发包单位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按规定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要服从劳务发包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不得擅自施工作业。要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认真履行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职责。苏安管理公司要按规定配备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总监理工程师要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认真做好项目监理部的主持工作。项目监理部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严格按照监理细则和监理合同,认真组织和参加安全检查活动,严格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资格证明文件,确保施工现场相关人员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要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施工作业票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实施监理措施。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4.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大中风电公司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要按照规定及时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督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要切实强化电力工程设施启动安全管理,规范编制启动方案,严密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明确各有关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职责,统筹安排,周密实施,确保安全。

5.切实强化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按照《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和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职能,明确该委负责做好由其审批或核准、审核上报的电力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对我市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将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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