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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临时用电触电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3月21日

1)事故情况简介

2012年5月24日,某广告公司员工在进行汽车展销会布展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某广告公司负责布展汽车展销会,期间,连日下雨,会展场地大量积水导致无法铺设地毯。为此,该公司负责人决定在场地打孔安装潜水泵排水。民工张某等人便使用外借的电镐进行打孔作业,当打完孔将潜水泵放置孔中准备排水时,发现没电了。负责人余某安排电工王某去配电箱检查原因,张某跟着前去,将手中电镐交给一旁的民工裴某。裴某手扶电镐赤脚站立积水中。王某用电笔检查配电箱,发现B相电源连接的空气开关输出端带电,便将电镐、潜水泵电源插座的相线由与A相电源相连的空气开关输出端更换到与B相电源相连的空气开关的输出端上,并合上与B相电源相连的空气开关送电。手扶电镐的裴某当即触电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致因理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的缺失。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管理上的缺失是导致事故的深层次原因。通过调查分析,造成这次触电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原因

其一,作业人员违规在潮湿环境中使用电镐。该电镐属于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根据规定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不能在潮湿环境中使用。然而事发当天,该电镐用于排除连日降雨导致的地面积水,电镐暴露在雨中使用,且未设置遮雨设施。

其二,当事人裴某安全意识淡薄,在自身未穿绝缘靴、未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手持电镐赤脚站在水里。

其三,电镐存在安全隐患。在现场勘察时专家对事故使用的电镐进行了技术鉴定,检测发现电镐内相线与零线错位连接,接地线路短路,无漏电保护功能。通电后接错的零线与金属外壳导通,造成电镐金属外壳带电。

其四,配电设备存在缺陷。开关箱无漏电保护器,且线路未按规定连接。

(2)间接原因

其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该广告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

其二,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具体表现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未落实,作业人员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所提供配电设备的安全防护功能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其三,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未配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指派未取得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电工作业。

3)防范措施

在安全技术上,各类电气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测,保障设备的可靠性;配电设施采用漏电保护装置,临时用电线路采取多线制并要进行接零接地保护;潮湿环境下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不允许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强化绝缘措施,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作业人员应配备绝缘靴、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后要有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伤害。

在完善管理制度上,依据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针对临时用电作业,要建立用电设备定期检查制度,查找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严把设备关,从物的状态上提高本质安全性。

在优化现场管理上,应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此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临时用电安全措施,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针对临时雇佣人员较多的实际情况,要严把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关,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此外,还应加强对承包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发包、出租;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发包、出租的同时,要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管理。

在教育培训对策上,加强对全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加强对公司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人的行为意识上提高本质安全性。此外还应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规范操作,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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