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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12日

2018年8月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星街道龙湖天街项目工地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8•6”事故调查组,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由钟楼区监察委、钟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钟楼区总工会、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等四家单位组成,邀请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施工单位:

(1)企业名称: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璟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510000089888797L。

(3)企业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0层1007号 。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罗桂琼 。

(6)经营范围: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等。

2、建设单位:

(1)企业名称:似鸟(上海)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似鸟公司”) 。

(2)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310000MA1FW5KY66。

(3)企业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999号东侧3楼DF23-1B。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5)法定代表人:白井俊之(SHIRAI  TOSHIYUKI)。

(6)经营范围:从事家具、家居用品、日用杂品、绿色植物等上述商品的零部件的批发、零售、进出口,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二)作业人员概况

1、蔡沈前,男,身份证号:3206811984*****637,江苏省启东市人,无营业执照,包工头,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作(无电工操作证)。

2、蔡沈华(死者),男,身份证号:3206811988*****632,江苏省启东市人,个体散工。

(三)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地:五星街道龙城天街2F-19、2F-20商铺,商铺所有权人常州嘉悦置业有限公司与似鸟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商铺出租给似鸟公司。

2018年6月29日,似鸟公司向常州嘉悦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装修申请,承接装修工程项目的是众璟公司上海分公司,众璟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该装修项目发包给蔡沈前。2018年7月1日,蔡沈前带领施工队开始进场装修。2018年8月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蔡沈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后果

1、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蔡沈华。

2、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二、事故发生和应急救援处置

2018年8月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蔡沈华在施工工地的木梯上进行吊顶开孔作业,上半身趴在检修孔内。由于吊顶内部比较黑暗,蔡沈华将临时照明灯作为手持照明工具。在作业过程中,蔡沈华右手不慎触及临时照明灯具尾部带电(火线)的金属部分导致触电。在下方扫地的工友蔡沛飞发现异常,呼喊蔡沈华的名字发现未有回应,随即切断电源,和另一名工友秦晓辉一起把蔡沈华扶下木梯,现场进行了心肺复苏。随后,赶到现场的包工头蔡沈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将把伤者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蔡沈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常州市安委会电气专家张凯做了技术分析,对众璟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夏木健及员工陈黎、施工项目包工头蔡沈前、现场作业人员蔡沛飞及秦晓辉、似鸟公司建筑设备部担当吴成旭及工程主管刘增禄和常州嘉悦置业有限公司商场负责人海滨等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调阅了公安机关对蔡沈前、蔡沛飞及秦晓辉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蔡沈华将临时电源照明作为移动照明工具,在作业过程中右手不慎触及照明灯具尾部带电(火线)的金属部分导致触电电击。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电工作业是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包工头蔡沈前(兼做电工)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时未将电源侧接线与灯头电源线设为同色,并将临时照明电源火线连接于灯头零线接头处,致使灯泡尾部与灯头金属连接部分带电。

(2)众璟公司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将该装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蔡沈前,也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致使无电工操作证的蔡沈前进行相关作业。

(二)事故性质

综上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建议处理意见

对本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蔡沈华在施工过程中将临时电源照明灯作为移动照明工具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二)蔡沈前作为承接装修的包工头,无电工操作证从事电工作业,将临时照明电源火线连接于灯头零线接头处,致使灯泡尾部与灯头连接金属部分带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众璟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夏木健作为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将该装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蔡沈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众璟公司将该装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蔡沈前也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钟楼区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川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6”触电一般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众璟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举一反三,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项目发包进行严格管理并对发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督促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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