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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玉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4•21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15日

2019年4月21日上午7时30分许,无锡玉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新梅路村翻扒头院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

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受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区检察院和硕放街道办事处参加,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查看监控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事故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玉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鼎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新吴区硕放街道新梅路村翻扒头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负责玉鼎公司日常运营。总经理:沈某,负责玉鼎公司销售业务。

注册资本:2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5年05月26日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打桩、出租拉伸桩(包括拉伸桩维修等)等。

二、事故相关情况

1、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因机场工程建设需要,无锡市政集团云丰市政有限公司与硕放街道新梅路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位于新梅路村翻扒头的场地3300平方米,用于堆放机械和维修场地,租金每年5万元。该协议到期后新梅路村委未与无锡市政集团云丰市政有限公司续签租赁协议。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沈某个人(原无锡市政集团云丰市政有限公司负责人)与新梅路村委续签《土地租赁协议》:将原新梅路村翻扒头的场地(3300平方米)租赁给沈某,仍用于堆放机械和维修场地,租金每年5万元。2015年租赁协议到期后,新梅路村委未与沈某续签,沈某未缴纳租金,亦未搬离。后新梅路村委督促沈某搬离,但沈某以在租赁场地搭建有房屋为由要求补偿,双方未谈妥,沈某一直未搬离。2017年5月25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对沈某非法占地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沈某在非法占用的2936.6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沈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造房屋及水泥场地的行为处罚款64517元。2019年2月25日,硕放街道办事处将该场地沈某违建问题移交给新梅路村委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新梅路村委多次约谈沈某,决定2019年6月全部搬离,并由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拆除违章建筑。

2015年5月26日玉鼎公司成立,沈某担任玉鼎公司总经理,并将其占有的新梅路村翻扒头场地提供给玉鼎公司用于堆放机械设备及从事维修活动等。

2、事故设备为逆变MIG/MAG气体保护焊机(型号:NB-500N),出厂日期:2016年3月;输入:380V;输出:50A/16.5V-450A/37.5V;绝缘等级:F;防护等级:IP21S。该电焊机日常用于拉伸桩焊接、维修等,电焊操作工为宗某,辅助工为张某。电焊机电源线路为两段相连,接头处有黑色绝缘胶布包裹,总长25米,沿地面敷设,靠近焊机端电源线为4芯绞线,长2.5米,接地保护线未连接;远离焊机端电源为3芯绞线,长22.5米,经龙门吊路轨工字钢穿孔后接至室内配电箱,该电焊机电源线路接线系玉鼎公司电焊工宗某所为。宗某及辅助工张某均未取得电工证。

三、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电焊工宗某和辅助工张某在事故场地从事机械设备、打桩机的维修、焊接等工作,日常工作由玉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安排。2019年4月21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宗某因考虑到可能要下雨,喊张某一起将放在室外的电焊机搬至室内,两人分头整理电焊机电源线路。宗某整理电焊机二次侧连接焊枪的电源线路,张某整理配电箱到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路,电焊机电源未断开,张某未佩戴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两端接头,双手触摸电源线两端接头时发生触电,后送无锡虹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将张某送无锡虹桥医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善后。2019年4月26日,玉鼎公司与死者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人民币。

死者概况:张某,性别:男,年龄:54岁,生前为玉鼎公司辅助工,未签订劳动合同。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某未断开电源,未佩戴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带电拆除电焊机电源线路接头,双手触摸电源线接头时触电身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宗某未取得电工证进行电焊机电源线接线,电源线接线长度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9.5.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的要求;

2、玉鼎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用电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用电管理制度》,张某未取得电工证拆除电焊机电源线路接头且违章带电作业,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对相关作业员工进行必要的用电安全教育培训;玉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发现并消除员工违章作业、用电安全管理混乱等导致事故发生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无锡玉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4·21”触电事故是一起安全管理混乱,用电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张某未取得电工证拆除电焊机电源线路接头且违章带电作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宗某未取得电工证进行电焊机电源线路接线,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玉鼎公司根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宗某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3、玉鼎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用电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用电管理制度》,张某未取得电工证拆除电焊机电源线路接头且违章带电作业,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对相关作业员工进行必要的用电安全教育培训,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4、刘某作为玉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日常违章用电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5、沈某,非法占地建造房屋及水泥场地仍未整改,建议移交自然资源与规划新吴分局及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理。

6、新梅路村民委员会对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规生产行为未进行排查上报,对于硕放街道办事处下发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整治交办任务单》没有执行到位。建议由硕放街道办事处对涉事相关责任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玉鼎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本单位的《用电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危险源辨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根据各岗位的危险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用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贯彻落实《用电安全导则》。

2、硕放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新梅路村存在的违法占地现象进行清理及督促整改;督促辖区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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