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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枞阳项目部线杆埋设“5·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22年5月23日13时30分许,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路桥公司”)在枞阳县麒麟镇进行电力线路架设辅助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于5月24日成立了麒麟镇线杆埋设“5·23”触电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麒麟镇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桐城路桥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12日,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桐城市区正大路4号,法定代表人为丁*佐,注册资本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403A,经营范围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水电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力工程施工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四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设备、工程机械租赁等。

(二)电力线路架设项目情况。

麒麟镇居民朱*祥计划在阳和村建设苗圃地,需要架设一条三相四线专用线路为苗圃地供电。

2022年4月21日,朱*祥与桐城路桥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安装协议》,将电力线路架设项目发包给桐城路桥公司,施工范围:电杆组立、架设三相四线及铁附件安装、拉线制作安装。该项目计划7档线路,每档线路5000元,根据实际档数计算费用。双方签订协议载明: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相关人员情况。

项目部经理黄*,现场负责人李*,安全员黄*,施工人员吉**布(死者)、沙*布、吴*帆等。

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在枞阳县麒麟镇阳和村谢庄组电线B杆下方树林中。吉**布在对A杆进行拉线安装作业时,因拉线触碰附近B杆上的民用线路,导致触电,详见下图。

(2022年5月23日拍摄于事发现场)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初,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人员进驻麒麟镇,为私人用户朱*祥架设三相四线电力线路;2022年5月22日,线路的水泥杆直立完毕。

5月23日6时30分,李*安排吉*布、沙*布、吴*帆等3名工人到施工现场作业,对已立好的线杆进行铁附件安装和拉线(直径160mm的钢绞线)安装。

13时30分许,沙*布在阳和村谢庄组的一根立杆(照片中的A杆)顶端固定好拉线并安装铁附件,吉*布、吴*帆在树林中将拉线的另一端固定在地锚上。安装过程中,拉线不慎触碰到邻近带电的三相四线民用线路(照片中的B杆线路),并将民用线路的绝缘层磨破,导致拉线直接接触民用线路形成带电体,将正在作业的吉*布击倒。吴*帆因单手扶着拉线,触电后及时挣脱,并看到吉**布双手抱住拉线无法挣脱,躺在地上脸色发紫,口吐泡沫。

(二)应急救援情况及评估。

吴*帆、沙*布发现吉**布触电受伤后,随即用绝缘体移开吉**布身上的拉线,并对其进行胸部按压和人工呼吸。此时,吉子曲布鼻子和嘴巴已经出血。沙*布呼叫附近村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因沙*布不熟悉地点名称),现场人员同时向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报告。黄*、李*等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迅速赶到现场参与救援,并保护事故现场。

13时50分许,李*用车将吉**布送往枞阳县华瑞医院,途中遇到120救护车后转车。

14时40分,吉**布因伤势过重,经枞阳县华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麒麟镇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派员赶往现场处置,了解事故的第一手资料,按有关程序上报事故情况,并要求桐城路桥公司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桐城路桥公司积极与吉**布亲属沟通协调,进行安抚,并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桐城路桥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55万元(含抚恤金一次性到位135万元),全部赔偿款于2022年5月31日支付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吉**布,男,23岁,彝族,1999年3月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无人员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吉**布在拉线作业时,明知作业区域与临近民用带电线路有交叉,但思想麻痹大意,未佩戴绝缘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带电线路保护措施,冒险进行作业,是导致其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一是未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三是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是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2.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到位。一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桐城路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到位。事发当天,安全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原因分析,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枞阳项目部线杆埋设“5·23”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对责任人员及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吉**布。作为电力架设项目从业人员,未佩戴绝缘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带电线路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黄*。作为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李*。作为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督促桐城路桥公司暂停其作业资格,进行事故警示教育。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该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履行到位,未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违规行为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沙*布、吴*帆等员工思想麻痹大意,存在冒险作业行为,建议由麒麟镇人民政府督促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加强安全教育,并由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上述员工给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起事故反映了个别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缺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行为仍然存在。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针对此类问题建议如下:

(一)桐城路桥公司枞阳项目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全面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有害因素辨识,并针对性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二要严格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使员工全面了解自身的作业环境风险,提高思想意识。三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在位,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二)麒麟镇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举一反三,对本辖区各类在建项目开展以防高坠、防触电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排查,严格检查相关企业“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实行闭环管理;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业整顿,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本起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本辖区、本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领域的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本辖区、本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调查组成员签名:

桐城市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枞阳项目部

线杆埋设“5·23”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18日

《安全生产法》

(部分条款选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略

(二)略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略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略

(七)略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至(四)项  略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至(七)项  略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款  略)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至(四)项  略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至(四)项  略

(第二款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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