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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11.29”运输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4月18日

2006年11月29日,神华集团某矿井下发生一起电机车运输事故,导致1人死亡。

发生过程:

2006年11月29日夜班,机运队队长曹某组织召开班前会,曹某安排井下电机车司机艾某往+850水平主石门皮带机尾运料,梁某等人清扫皮带架粉尘同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凌晨1点30分当班人员下井开始作业,司机艾某发现电机车照明灯不亮便使用自己佩戴的矿灯照明驾驶电机车,司机艾某运完第一趟料向副井井底车场返回时,途径+850水平机轨石门184至185号皮带架的瞬间听到一声呼喊紧急停车查看,发现正在清扫皮带架粉尘的梁某被电机车撞伤,3点52分艾某将梁某搀扶至+850水平大巷行人侧躺下并向生产调度汇报此事需要马上升 井抢救,调度员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领导汇报,随后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安排救护人员入井救援并向公司生产调度汇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电机车司机艾某驾驶无照明灯的电机车行驶,导致人员伤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349条“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车”的规定。

防范措施:电机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标准化作业流程,检查电机车照明灯、警铃、刹车装置、撒砂装置等保护装置完好方可启动电机车。

间接原因1:当班区队跟班干部巡检不到位,未发现电机车安全设施不完善,未严格执行干部跟班必须检查作业区域设备安全运行状况的规定。

防范措施:区队干部跟班必须对作业区域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全面检查,对风险管控重点及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有效管控危险源。

间接原因2:梁某未按矿规定在作业区域悬挂警示灯,在电机车运行时未停止作业,进入躲避硐室。

防范措施:作业人员在平巷电机车运输区域作业,必须在作业地点前后50米处悬挂警示灯和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当电机车需要通过作业区域时,人员首先进入躲避硐室,电机车方可通过。

间接原因3:矿对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岗位工安全意识淡薄,未全面辨识作业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源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

防范措施:矿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危险源辨识能力,切实做到危险源管控标准,管控措施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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