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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废氨液车辆随意倾倒导致村民中毒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22日

2004年6月21日晚,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宋家村发生废氨液违法倾倒事故,造成附近120多名村民硫化氢中毒

一、事故经过

根据盘锦辽油供应化工有限公司与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签订的运输废氨液合同,废氨液应交付葫芦岛市锦隆化学助剂厂。6月17日,驾驶装有有毒气体汽车的司机刘某某,驾车在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装了10.6t废氨液上车后,准备运葫芦岛葫芦岛市锦隆化学助剂厂负责人李某,以这车氨液气味大且含碱量小为由,不想接收,让刘某某在盘锦市将废氨液排掉。但由于废氨液有臭味,刘某某没有同意李某说加除臭剂就可消除臭味。6月21日16时,李某将运来的两桶除臭剂加入装废氨液的罐内。21日20时30分,刘某某通过熟人将废氨液排入盘锦市双台子区宋家村一酸渣厂的污油坑内,致使含硫化氢的有毒气体向四周散发,造成附近120多名村民不同程度中毒。

在事故现场,周围民宅里的人大多已被疏散,但仍可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村里的小炼油厂已被查封。当地派出所民警和乡政府工作人员正在工厂门口维持秩序。

事故发生后,盘锦市有关方面立即组织市内各大医院进行抢救。大部分中毒者都被送到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所有的病房都住满了中毒者。经初步诊断为硫化氢中毒,正在高压氧舱进行治疗。据悉,此次中毒事故已牵连到邻庄连鸡鸭等家禽都未能幸免。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司机刘某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氨液排入盘锦市双台子区宋家村一酸渣厂的污油坑内致使含硫化氢的有毒气体向四周散发,造成附近120多名村民不同程度中毒。

三、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硫化氢是一种有毒有害气体,在一定浓度下,呼人体内3分钟,就可以置人于死地。司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氨液随意排放,造成120多人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必然要追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凡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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