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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7.14”盐酸罐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4月03日

2015年7月14日凌晨3时10分左右,位于曲江区乌石镇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盐酸储罐区发生一起因盐酸罐体底部破裂及罐体倒塌引发的盐酸泄漏事故,事故导致盐酸罐区内约168吨盐酸泄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乌石镇人民政府、区安监局区、曲江区消防大队、区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及部门的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施救,曲江区政府、韶关市安监局领导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积极开展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区委、区政府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抢险人员于凌晨4时35分成功封堵5#盐酸储罐泄漏管口,阻止了泄漏的进一步扩大。由于抢险及时,处置得当,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泄漏未对北江造成影响。

凌晨3时23分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请区委、区政府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凌晨3时45分,安监及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指挥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附近受影响的村民人员疏散,现场指挥5#盐酸储罐排险堵漏,指挥消防人员冲水稀释泄漏盐酸,指挥广氮化工公司调运石灰及片碱中和泄漏盐酸,修筑石灰围堰防止废水外排。

凌晨4时35分,5#盐酸储罐成功堵漏;

(三)现场指挥及善后处理情况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区安监局6点40分紧急请求专业的东阳光应急救援队前来实施对现场剩余的其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转运,52吨液碱与石灰中和稀释,对储罐区未泄漏的盐酸进行倒罐转运。6点40分东阳光应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处置,并紧急调运

15时,经区环保局抽样检测表明,经中和稀释后的水质酸碱度正常,未对农田造成污染,也未对北江构成影响,

当日,受影响的村民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无人受伤。

15日14点05分,盐酸罐区内的盐酸210吨已安全转运。

截止到23日上午11时,事发储罐区周边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已安全转运,共转移硝酸193吨,硫酸2300吨。安全警戒已解除。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及性质

为科学、客观、公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和现场勘察,并认真咨询了相关化工专业的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细致的讨论和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因危险化学品储罐日常管理及保养不善引致罐体老化,局部出现裂纹,罐体底部无法承受储存液体自身的压力使储罐倒塌引发的泄漏事故,事故性质是一起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主要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原因

广氮化工公司近年来经营困难,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措施严重不足,对事故储罐缺乏正常的保养与检测,使事故储罐的隐患无法发现及处理;事故防泄漏措施(围堰)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形同虚设,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广氮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规章制度未落实。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风险辨识不全面,对储罐倒塌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防范措施。

2、广氮化工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广氮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未对事故储罐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3.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安全设施维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设施安全运行跟踪分析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死角、盲区,特别是在全国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储罐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氮化工公司“7.14”盐酸泄漏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认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 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已多年,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与不足,未发现储罐的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储罐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据《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吊扣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由发证单位韶关市安监局7月16日上午暂扣)。

2、陈XX 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持有《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书》。陈作为该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的设施维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的领导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黄XX 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的主要安全负责人,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黄作为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缺乏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对设施维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的领导管理责任。

4、周XX 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经理兼安全员,持有《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周作为现场安全管理的经理兼安全员,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缺乏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管,未发现储罐的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储罐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的检讨。

5、周XX 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操作班班长兼安全员,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周作为操作班的班长兼安全员,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缺乏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管,未发现储罐的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储罐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邓XX 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操作班副班长兼安全员,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邓作为操作班的班长兼安全员,未能协助好班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缺乏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管,未发现储罐的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储罐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周XX 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操作班操作工。周作为一线操作工人,未能认真履行好日常的安全生产巡查职责,缺乏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储罐和事故储罐保护措施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责成其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深刻的检讨。

8、建议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事故教训

该起事故是一起危险化学品的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的伤亡,但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也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虽然在办证时都建立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但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甚至缺位的情况,安全管理混乱,日常安全检查缺失,相关的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职责,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严重缺失,事故教训深刻。事故无论对事发的单位还是区属的各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依法依规开展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以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二)防范措施

1、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防火堤(围堰)专项整治、强化应急救援管理。

2、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做到“全覆盖、零容忍”消除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此类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3、狠抓预防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和部署要求,开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认真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整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指定专人盯防,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4、认真总结和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通报至全区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举一反三,消除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的麻痹大意思想,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岗位责任制,多措并举,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5、对已暂扣的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具有乙级以上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对人员资格、储存经营场所开展安全评价,并严格按“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设计、施工,经专家组验收合格,经市监局核发许可证后方能恢复经营。

6、责成事故相关的单位和有储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储罐区的安全投入,改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要求技能等方面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7、各镇、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五级五覆盖”要求,认真深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7月14日,成立了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区安监局、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总工会、乌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等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了三位相关专家加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及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为了全面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处理及结案工作,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总工会、乌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对相关人进行了调查,并同时聘请了相关的化工工程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调取相关材料、认真调查分析,对涉案人员逐一进行询问笔录,相关专家对现场进行认真客观的调查与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韶关市广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氮化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00000016015;成立日期:二000年十月十三日,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法定代表人:周舜鸠,注册资本:人民币四百八十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有员工20人,持安全资格证书的3人,广氮化工公司现有4个储罐区,主要存储经营硝酸、发烟硫酸、硫酸、盐酸、氨溶液、液碱,有市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韶安行(乙)字〔2011〕000021。年经营收入约700万元。

(二)企业储罐区情况

事故储罐区总体情况:共有危险化学品储罐58个,其中:硫酸储罐共11个(包括3个50m3、4个250m3、3个1000m3、1个1500m3),液碱储罐5个(5个30m3),盐酸储罐19个(包括16个50m3、3个400m3),硝酸储罐20个(包括16个40m3、4个25m3),氨溶液储罐3个(包括1个10m3、2个30m3)。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情况:出事的盐酸罐区共有盐酸储罐19个(包括16个50m3、3个400m3),其中3个400m3位于盐酸罐区的东北部,整个储罐区的西边,发生破裂倒塌的4#盐酸罐为直径8米,高8米的400m3储罐,事故发生时储存约160吨盐酸全部泄漏(160吨储存量约为罐体设计安全储存量的41%,在设计的安全储存量的范围内),罐体倒塌时导致相邻的5#400m3盐酸储罐管道断裂也发生泄漏,经紧急堵漏处置后该罐仅发生约8吨盐酸泄漏。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7月14日凌晨3时10分左右,广氮化工公司夜班值班员谢XX在值班间闻到盐酸罐区有气味,立即通知广氮化工公司安全员周XX,两人一起赶到盐酸储罐区时,发现盐酸罐区内4004#盐酸储罐倒塌,盐酸储罐内储存的160吨盐酸全部泄漏,盐酸冲破围堰到处流淌,立即打电话通知现场值班经理周XX,周XX(当时正在距离罐区约200米的宿舍区休息),周立即赶到现场后首先向广氮化工公司总经理陈XX及谭XX报告事故情况,然后于3时23分左右向安监局报告事故,向曲江区消防大队请求救援,在救援队伍到来之前使用罐区储存的石灰、片碱等应急物品中和现场泄漏的盐酸。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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