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物体打击危害专项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5月01日

1 总则

1.1 编写目的

预防和减少物体打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写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物体打击造成重大危害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

1.4 目标

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和救援,有效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对人员的伤害及对相关方的负面影响,避免措施不当而引发次生事故,避免和减少二次伤害,减少财产损失。

2 危害分析

从施工准备阶段到化工投料试车,施工全过程都可能发生物体打击这一类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别在施工周期短,劳动力、施工机具、物料投入较多,经常进行垂直交叉作业,高处物料、工具落下,造成物体打击,对员工的伤害较大,发生的频率也较高。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1 组织机构

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物体打击危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工程各项目部应急管理机构要明确将物体打击危害的应急管理作为重要的管理职能。















3.1.2 职责

公司、各工程项目部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或应急领导小组,并根据业务分工组织通讯信息组、应急抢险队、安全防护组、应急善后组、医疗救助组、物资设备组等,并一一规定职责。

3.2 应急常用设施、物资

3.2.1 应急报警通讯系统(对讲机、应急灯、警报器和广播播音器材)等。

3.2.2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雨帐篷等。

3.2.3担架、急救箱、绷带、急救包、止血带、氧气袋、夹板、无菌敷料及其他急救药品。

3.2.4 救护车、运输车辆、吊车等。

3.2.5 电工常用工具、小型金属切割机、气割工具、千斤顶、撬棍、架管、扣件等。

3.2.6 应急安全通道等。

3.3 应急物资的管理

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应急物资、器材、设施为应急救援专用。非特殊情况不得动用或挪用。定期检查,淘汰废旧物资,并及时补充。

3.4 预防措施

3.4.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在规定的安全通道内出入和上下,不得在非规定的通道行走。

3.4.2钢井架、施工用人货梯两外侧0.8米;长度为:当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在15-30米时,搭设4米;当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在30米以上时,搭设5米,超高层建筑物,搭设6米。

3.4.3搭设安全通道防护棚的材料要坚固耐用,防止高空坠落物穿透;超过30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的安全通道防护棚,要搭设双层防护棚,层间高度要大于0.8米。

3.4.4垂直交叉施工作业中,一般常用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物料传递要平稳,不准向下或向上抛掷物料或工具。每一作业层间的物料要按规定堆放,不得放在临边及洞口附近,并且不得妨碍通行。

3.4.5边长或直径≤250mm的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封闭,用砂浆固定。脚手架作业层、通道要设置踢脚板。临时设施的盖顶不得使用石棉瓦。

3.4.6高处作业或安装、拆卸垂直运输机具,其垂直空间下方,要划出警戒区域,围上警戒绳。

3.4.7吊装作业,吊臂旋转半径范围划出警戒区,严禁非作业人员活动;吊运一切物料必须由持证的起重工操作。

3.4.8建筑物、构筑物二层以上层间建筑垃圾清理,不得向下抛掷,须用容器盛装,人工抬下或吊车吊下。

3.4.9拆除作业,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周围要划定警戒区域;拆除拆卸的物件要用吊车稳妥地转移到空旷场地。

4 应急响应

4.1报警

现场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上一级应急响应组织,并向现场员工通报。Ⅱ级以上响应级别,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办公室必须报告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Ⅲ级响应级别各子公司除了报告集团公司外,还要向当地政府报告。

4.2 现场指挥协调

4.2.1当施工现场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时,目击者应高声呼救,并拨打应急电话通知现场应急办公室或应急负责人,同时也要通知离出事地点最近的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应迅速赶到出事地点,对事故情况迅速做出初步判断,除临时承担指挥应急抢救工作外,应再一次电话通知现场应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2.2应急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或紧急授权其他领导负责救援工作,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医疗救护组或医务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救治;应急救援负责人应根据物体打击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急救援措施。

1)如伤员大出血、昏迷、不能行动,情况严重时,应急负责人应责成医疗救护组或现场医生在第一时间通知120请求支援,详细说明事故的地点、受伤人数、受伤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并安排应急人员引导120救护车直接开到出事地点,避免延误救治时间;

2)如伤员受伤较轻,且伤者能自由行动时,医疗救护组应要求受伤者不要乱动,在原地坐下由现场医生进行检查。如情况不严重,则由现场医生进行必要的治疗和观察;如情况较重,有可能引起内伤的情况,应果断送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疗;

3)如受伤者倒在危险部位或掉到危险部位自己不能行动时,除了要通知120外,应急抢险人员要先把受伤者转移到便于救治的地面、楼面或其他安全平台上。

4.2.3发生重伤或死亡的严重事故时,应急负责人应及时指派应急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警戒,并维持秩序。发生物体打击的区域要马上停止所有作业,并由相关的施工员、班组长带作业人员离开作业面,以班组为单位有序地从楼梯或脚手架的安全通道上撤离地面,直接由各自的项目队长带回生活区,不得在现场围观或逗留;并由应急抢险人员对事故发生点进行看护。

应急抢险队应疏散现场闲杂人员,禁止围观,保护事故现场,避免人多拥挤,造成高处坠落。

4.3 现场临时治疗措施

4.3.1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在120赶到前,医疗救护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理。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在能正常进行救治的地方,医疗救护组应马上投入治疗;如果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在无法进行急救的地方,应先指导施救人员按正确的方法尽快把伤者转移到安全平台上进行急救。120赶到后,现场救护组要尽量配合120医生进行急救,由医疗救护负责人把伤情、已经采取了的措施向医生做简短而明了的介绍,以便120医生能尽快了解情况,快速而有效地做出急救决策。

4.3.2现场紧急救治时,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以便采取对应的救治方法。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采取胸外心脏复苏方法。另外也应对颅脑损伤、骨折和出血等情况进行处理:

1)如受伤者处于休克状态,要让其平卧、少搬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要采取相应的办法让其苏醒;同时尽快配合120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2)如伤员颅脑损伤,处于昏迷状态则必须保持其呼吸道通畅。让昏迷者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3)如伤员骨折,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配合120送医院治疗。

4)如伤员流血严重时,应想办法止血,避免流血过多引起生命危险。

4.4 避免二次伤害的措施

4.4.1如果物体打击造成钢筋、钢管等插入身体内部,现场救护人员不得擅自将异物拨掉,只能做清洗伤口或止血等简单处理,应等120到来后,立即送医院救治,避免现场处置时发生大出血。

4.4.2如伤员大量出血,现场救治时要尽量止血,防止出血过多导致伤情加重甚至死亡。

4.4.3如果伤员在高处位置,救援人员首先要把伤者按正确的方法搬到安全的地方再进行下一步救治,防止伤者或救援人员发生高处坠落或再次遭受物体打击。

4.4.4如果处在不宜施救的场所,必须将患者搬运到能够安全施救的地方,搬运时应由身体强壮的救援人员搬运。如果是脊柱骨折,不要弯曲、扭动患者的颈部和身体,不要接触患者的伤口,要使患者身体放松,尽量将患者放到担架或平板上进行搬运。避免搬运不当引起伤者的二次伤害和救援者的伤害。

4.4.5事故现场要有专人维持秩序,特别是在高处发生的物体打击事故。禁止施工人员围观,防止人多杂乱,引起围观人员或救援人员高处坠落或再受到物体打击。

4.4.6事故发生后,要防止受伤者的亲属或朋友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对伤者进行搂抱、翻转或晃动等动作,避免动作不当引起伤者骨折、窒息等二次伤害。

4.5心理引导

4.5.1在救援过程中,要对伤者的朋友和亲属进行心理抚慰,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救治措施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向其做简单明了的交待,并征求其还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合理的意见给予采纳,合理的要求予以满足,避免情绪激动影响救治人员的正常工作。

4.5.2事故发生后,要注意伤者的朋友或亲属的情绪变化,如果受伤严重,伤者的朋友和亲属有可能对事故的肇事者产生怨恨心理,这时要有专人对这些人进行心理抚慰,情绪不能过激,避免这些人员对肇事者进行围攻,而受到伤害。

4.5.3对伤者要进行心理安慰,特别是对可能受伤后致残的人员要重点关注,要对其进行鼓励,使其树立信心,配合医生的救治工作。

4.5.4如果伤者住院,单位领导要派人经常探视,派伤者的亲友进行照顾;特别是因伤致残的情况,更要对伤者和伤者的亲属进行安慰,要他们配合治疗,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便于伤者尽快恢复。

5 应急终止

经过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后,经检查确认: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的救治,死亡人员家属得到抚恤;物体打击的隐患得到清除;受损害的机械设备得到修复;电、水、气、路及信息已畅通;各种障碍物和建筑垃圾已清理;特别是施工人员的情绪已稳定。这时相应响应级别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恢复正常施工程序。对事故原因、评估、调查处理的报告按规定渠道报送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Ⅰ级响应级别的结案,由集团公司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资委。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