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二、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应试人员作答应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和作答须知(答题卡);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三、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成绩有效期保持不变,暂停考试年份(2016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施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查询。
四、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规定执行,即: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各市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其中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审核,可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2)、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见附件3)执行。
五、报名安排及考场设置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网上报名。为便于考试报名和相关工作的统一开展,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报名时间:2017年8月14日9∶00—8月23日16∶00。
缴费时间:2017年8月14日9∶00—8月28日16∶00。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应试人员报名时,务必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上传照片前应使用证件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审核,照片通过审核后方能正常上传);应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为报考考区(合格证书由该市人事考试机构发放);由于应试人员个人原因报错科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市要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各市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资格审核时间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截止时间统一定于2017年8月25日16:00,各市资格审核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应试人员填报并确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人事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办理现场资格审核手续。资格审核通过后,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登陆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办理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
报名时,如果应试人员在档案库中检索到个人身份信息,说明该应试人员在有效年度内通过资格审核并参加过该考试,系统直接显示审核通过标志,无需再进行现场审核,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其余应试人员均须提供相关材料到选择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
应试人员资格审核时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审核盖章后的《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各市要严格报名审核工作,留存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复印件备查。
(三)初次报考应试人员可于8月23日16∶00前修改报名信息,方式如下:
1.未确认报名信息的,应试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已确认报名信息的,应试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应试人员修改报名信息后需要再次对报名信息确认,必须重新打印报名表进行资格审核。
在有效年度内报考的应试人员填报信息时,须认真检查所填报信息,报名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报考信息将无法修改。
(四)网上报名实施期间,报名系统操作问题由山大鸥玛软件有限公司进行解答,对于相对集中的问题经整理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中发布。
(五)请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2017年10月24日9∶00至10月29日14:05。
各市务必将审核方式、时间、地点和打印准考证的网址、时间及方式进行公告,确保应试人员顺利报名和参加考试。
(六)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枣庄、东营、威海、日照、德州、聊城、菏泽设置考区。
六、考试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为:
七、收费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189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1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5元。
八、考试大纲与考试用书
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4)。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1003室;
邮编:10012;
电话:010-64965024、64913859;
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各市人事考试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防范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表
2.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3.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4.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8月9日
附件1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工作计划安排表
注:所涉及表格请各市自行从考务通FTP下载使用。
附件2
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一、研究生学科
注:源自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全国)(1997年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二、本科专业
注:源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2012年)
三、其他
专科、中专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与本附件所列本科专业相应、相近专业执行。
附件3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28(GBM 20228)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1)2-02-28-01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
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
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
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
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
(2)2-02-28-03 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3)2-02-28-04 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
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
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
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附件4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1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2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