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全性评价有关概念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29日

    在开展安全性评价中,要运用一些有关的概念,有必要弄清它们的含义。

一、安全和事故

    安全,是指不发生导致死伤、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或者说安全是指安稳而无危险的事物。在生产或施工过程中,安全是指人不受到伤害、物不受到损坏。事故是指以人为主体,在与能量系统有关的系列上,突然发生的与人的希望和意志相反的事件。在生产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叫做工伤事故。

二、危害、危险和危险性

    危害是指造成事故的一种潜在的危险,它是超出人的直接控制之外的某种潜在的环境条件。危险是指来自某种个别危害而造成的人的伤害和物的损坏的机会。危险性是指对系统危险程度的客观描述,它用危险概率和危险严重度来表示这一危险可能导致的损失。其中,危险概率是指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危险严重度是指对危害造成的最坏结果的定性评价。

三、公理

    在安全性评价中,有三条公理对系统危险性分析和评价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具有指导意义,它们是:

    (1)不可能完全根除一切危害和危险。
    (2)可以减少来自现存的危害和危险。
    (3)努力减少全面的危险,而不是仅仅彻底根除几种特定的危险。

    这些公理揭示了系统危险性存在的客观规律,也给予安全性评价功能与作用以科学的界定,使安全性评价更为客观、实际和有效。

    长期以来,在人们头脑中似乎存在这样的想法:“系统危险性都是能够完全根除的”。因而,总是理想化地寻找完全根除系统危险性的“灵丹妙药”。显然,这是一种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主观臆想。不可能完全根除一切危险和危害,其理由是:只要有系统存在,就会存在着危险和危害,绝对的安全是不可能的。安全与危险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共同存在于系统当中,当我们评价一个系统处于安全状态时,只是说它所处的安全状态是暂时的、相对的,在安全状态下,仍旧存在着危险,只不过这种危险受到有力控制,暂时还不会危及安全,如果一旦失控,就会危及安全。由于人们受到自身认识能力和系统运行不确定性的限制,对危险和危害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即使对系统运行某一阶段的危险有了较全面的认识,但在它运行的下一阶段又会出现新的危险和危害,又需要重新认识。同时,对已经认识到的危险和危害,受到技术和物质条件的制约,也不可能完全根除它们,只能控制它们,以防止对人员和设备造成损害。

    “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和危害”,并不等于说人们在危险和危害面前无能为力。既然危险和危害伴随系统的存在而存在,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去认识现存的危险和危害,采取措施进行防范,使系统处于相对安全可靠的状态,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或者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够把伤害程度控制在较轻的水平上。

    安全性评价的重点不仅仅要放在根除几种特定的危险上,更要放在努力减少全面的危险上,也就是说,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对系统安全性作出全面的估价,以防止特大和重大电力生产事故,大幅度减少以至杜绝恶性和频发性事故。

四、社会允许的危险标准

    社会允许的危险标准,也称为“社会允许的危险水平”,是指国家根据当前的政治、经济和技术状况,根据人们可接受的危险水平而制定的,允许存在一定危险性的标准。例如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新、老企业噪声最高允许标准,夏季室内外温差的许标准,装有放射性物质容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等,都是国家颁布的社会允许的危险标准。在进行安全性评价时,需要依据社会允许的危险标准,如果系统危险性不超过一定限度即社会允许的危险标准,那么,系统即处于“可接受的危险水平”或安全状态。反之,如果系统危险性超过社会允许的危险标准,那么,系统就处于危险状态,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之达到或低于社会允许的危险标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