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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因工受伤,企业拒绝工伤认定,应当如何维权

作者:吴伟  来源:澎湃新闻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5月02日

为加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根据余江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方案,我院开辟的“以案释法”栏目,定期发布事关群众生产生活的典型案例,欢迎大家关注支持。01基本案情原告许某某于2018年5月1日起在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年已满60周岁,工作岗位为破碎操作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27日17: 40分许,原告在工作时被破碎机传送带滚筒压上左手,经诊断为左前臂离断伤,失血性休克。2018年12月25日原告经鹰人社伤认字[2018]1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9年3月14日经鹰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鹰劳鉴初2019年069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被告就原告的工伤认定一事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赣71行终20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工伤认定,同时该判决书对原告和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予以了明确。原告和被告自事实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就一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原告和被告劳动关系、被告对原告进行工伤赔偿。

02裁判结果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受伤已由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因此,原告受伤属于工伤,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原告因本次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且非领取固定工资,因此,其工资尚不能确定,本院参照2017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其月工资3072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申请人因工伤残鉴定为五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为3072元/月×18个月=552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个月的本人工资为3072元/月×20个月=6144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交通费。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鹰潭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2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90元、护理费22185元、交通费1500元、经济补偿金1536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46547元。03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越来越多老年人重返工作岗位。由于老年人权利保护意识弱以及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避免麻烦,往往导致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意外,容易致使劳动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若未缴纳,一旦劳动者构成工伤,用人单位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案件有效的维护了年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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