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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工伤保险能否得到支持?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5月02日

乐某离职后多年被诊断为职业病,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导致无法申请工伤保险。一筹莫展之时,沙县法院公正判决让乐某有了底气。案情简介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乐某在沙县某石灰石矿场从事破碎工作。双方虽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沙县某石灰石矿场已为乐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

图为乐某的工伤保险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2020年8月,乐某到医院健康检查时发现双肺多量圆形小阴影,医生建议申请职业病肺尘诊断。

图为乐某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与结果通知书2020年11月3日,乐某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沙县某石灰石矿场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图为乐某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以乐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驳回乐某的仲裁请求。乐某遂向沙县法院提起诉讼。

图为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案件审理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因此,根据乐某提供的沙县某石灰石矿场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据,可以证实乐某与沙县某石灰石矿场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乐某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乐某与沙县某石灰石矿场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判决之后,法官引导乐某进行工伤鉴定。目前,乐某已申请了工伤保险先行赔付。温馨提醒作为劳动者,从事类似高危职业时,应当购买保险,选择正规的用人单位,留存相应的证据。而作为用人单位,除了在办理新员工入职和老员工退休时,都应安排员工体检,依法保障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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