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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工伤及赔偿的七大问题(上)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3日

  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实行,进一步扩大了参保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参保强制力度,特别是工伤保险待遇明显提高。有关读者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希望以下案例能对您有所帮助。

  ★保姆送孩子上学遇车祸能否申请工伤?

  王女士问:我在一户家庭做保姆,工作内容包括接送雇主家的小孩上下学。一天,我在送孩子上学后回来的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根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摩托车司机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因为肇事者家境十分困难,无力承担我的医疗费,我想请问您,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中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所以,如果是雇主以个人名义雇佣您做保姆则不属于工伤范围,如果您与某家政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则可属工伤范围。您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家政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私自替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2010年8月,孙某应聘到某工程公司所属的工地看管桩机,2011年1月8日,因家中有事,孙某在未经公司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他的朋友李某顶替其上班。李某在工作时,右脚不慎被拉混凝土的拖拉机压伤。伤后,该工程公司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和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了纠纷,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李某的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评析】:仲裁委询问后,给予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主体应当是单位的职工。 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李某没有与该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该工程公司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因此,李某与该工程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是私自替班行为。虽然李某私自替班发生劳动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但李某不是该工程公司的职工,故李某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宁先生问: 2009年1月我公司与其员工贺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1月,贺某在单位做大扫除擦窗时不慎摔伤,导致右手腕骨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贺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伤好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工伤十级。2010年4月,我公司在查账时发现贺某私自挪用公款10万元,为其弟用于购房。于是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贺某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贺某进行了相关的经济处罚。贺某对自己的过错无异议,但在办理完交接后,贺某要求我公司支付工伤十级的伤残待遇。请问,贺某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还能否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你们公司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贺某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经研究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你公司在与贺某解除劳动合同时,以贺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支付贺某十级伤残待遇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概念不能混淆。如职工的违纪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但不能因为职工的违纪行为而剥夺了职工应享受的其他权利,这是不对的。并且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纪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原单位改制是否有工伤补助?

  王先生问:我1986年工作时受伤,被南昌市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2008年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查为工伤10级。现在单位已经改制,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补助?

  答: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答复,无论公司是否改制暂时都没有补助。

  熊先生是在1993年之前工作时所受的伤,受伤时间与现在的法规政策不适用,同时由于当时没有工伤保险,因此只补偿医药费。而且工伤赔偿一般为一次性补偿,并不具备延续性,因此没有其他相关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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