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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属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2日

编辑同志:

  王某中午下班后受单位同事牛某的邀请到牛某家吃饭叙旧。饭后,王某骑自行车去单位途中被一辆出租车撞伤,造成右腿骨折。经交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出租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然而,事后王某向本单位申请工伤时,单位却认为王某不属于工伤,单位的理由是王某受伤的地点不是发生在从王某家去单位的路上。请问:王某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王 超

王超同志:

  根据来信,单位应当认定王某为工伤。首先,根据2010年12月20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为工伤。”虽然对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意图上来讲,设立该条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利益。因此,对该条规定既不能理解为职工上下班最近的路径,也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线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线,而应当从职工行进的目的、时间、路线进行综合分析。其次,根据来信,王某行进的目的是去单位上班,发生事故的时间也是在去上班的时间之内。虽然事故发生地不是王某家到单位的路线,但是却是从牛某家到单位上班的路线,况且用人单位也没有王某不是为上班而走这条路线的相关证据,所以应当认定王某走这条路线为合理路线。据此,单位应当认定王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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