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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自己骑车摔倒算不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7日

      上下班途中受伤就算工伤?不尽然,还要看具体情况!昨日,市民李师傅因为下班途中受伤的纠纷到建邺区法院打官司。李师傅不明白:“网上说的上下班时买菜受伤都算工伤,到我这儿,为什么就行不通啊?”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工伤保险新规中如何判定“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被不少像李师傅这样的老百姓误读。《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并非指所有上下班路上交通事故受伤都属工伤。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算工伤。

    李师傅: 下班途中骑车摔倒,不算工伤?
    家住南京建邺区的李师傅,平时骑车上下班。今年初,天降大雨,李师傅穿着雨衣骑车,由于风雨较大,李师傅边骑车边用手扶着雨衣,雨天路滑,李师傅从车上飞出去两三米远,摔在地上动弹不得。幸亏好心路人拨打120,将其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李师傅为骨折。因为受伤骨折,李师傅花了医药费不说,还耽误了工作。
    事后,李师傅和家人想到,网络上说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都算工伤,那他正常回家更应该算工伤了。于是李师傅向人社部门申请要求认定自己是工伤,没想到,人社局并不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
    “国家不是规定了上下班路上买菜受伤算工伤,我这是下班直接回家啊,路上受了伤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李师傅拿出网上公开报道的材料,很不服气地表示,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这条规定。李师傅为此打官司,希望法院判决人社部门依法给自己认定工伤。
    人社部门: 属误读,认定工伤须满足4要素
    对于李师傅的疑惑,人社部门表示,“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的提法在网络上出现后,迅速成为媒体和群众关注的热点,但也让很多人产生了误解。据介绍,最高法的解释只是确认上下班途中买菜属于“合理路径”,可以界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素:
    第一,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第二,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第三,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
    第四,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可见,“下班途中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是否同时满足另外3个要素,首要前提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假如其他3个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不可能算工伤。人社部门认为,像李师傅这样,自己骑车滑倒受伤,是由于他本人雨天驾驶不慎造成,属于本人责任,所以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范围。
    记者了解到,之前媒体报道所谓的“上下班路上买菜受伤算工伤”是不确切的,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的受伤,并不在工伤受理范围内。比如,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打斗受伤或摔伤跌伤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下班途中,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都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这九种情形下受伤算工伤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招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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