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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主要作用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15日
实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1、工伤保险的主要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2、工伤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通过恢复生产经过一定时间后是可以弥补的,而人员伤亡的后果,在较长时间里却难以消除,如医疗康复、生活抚恤和子女供养等问题需要长期解决。工伤员工为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创造了财富,而自己却付出了身体的损害、鲜血甚至生命,他们及其亲属是十分痛苦的,如果不能在经济和物质上给予帮助,提供相应的保障,不仅影响社会安定,也会影响在职员工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干扰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对工伤建立一种保险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自保”模式的弊端

以前在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自保”式的,即哪个生产经营单位出了工伤事故,须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员工提供经济和物质上的帮助。实践证明,“生产经营单位自保”式的工伤保险模式有许多弊端,具体表现在:

(1)发生大的工伤事故或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实力有限或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不佳时,对工伤员工提供工伤待遇,一方面会给生产经营单位带来极大压力,甚至导致破产,另一方面工伤员工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2)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工伤待遇直接由生产经营单位来提供,常会出现两种给果:一是待遇不够,员工吃亏;二是员工及其亲属“闹工伤”,漫天要价,要挟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工伤事故自理久拖不决,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经管。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都具有风险性,一旦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或亏损破产,工伤员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长期抚恤必难以保证,从而给工伤员工及供养亲属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必须建立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只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员工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目前,所有的发达国家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实行的是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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