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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后解除合同职工仍然可要求补偿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8日

  张先生问:我2004年起在一家机械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2008年因工受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2009年,公司想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公司声称:职工因工伤残并同意一次性赔偿的,不应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是这样的吗?

  律师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因工负伤并构成伤残的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补偿外,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两者不存在排斥关系。

  经济补偿金,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性决定了对其是否支付问题上,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做出判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因此,公司如果要和张某解除合同关系,除了要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赔偿以外,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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