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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给付程序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5日

  工伤医疗费

  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到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不再垫付费用,由工伤医疗机构直接与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手续进行结算。
  
  辅助器具费

  经批准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单位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其费用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辅助器具单位进行结算。因工伤职工个人原因要求超标准安装配置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职业康复费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和安排工伤职工进行康复锻炼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工伤保险定点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工伤职工在康复锻炼治疗期间发生的非工伤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认定工伤后,由单位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准工伤保险待遇,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给亲属。

  定期待遇

  伤残达到1至4级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人员,单位携带有关材料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工伤保险待遇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发给享受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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