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时,需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表》与社保分中心办理交接手续。
申报工伤医疗费程序:申报工伤医疗费时需提供:1.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的诊断证明书原件;2.医疗费票据(红、蓝联)、门诊提供病历复印件、门诊费用清单、处方底联及相关检查结果的复印件,住院提供首次病程、出院小结、住院期间检查费用报告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
申报康复性治疗费程序:1.在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前,用人单位应先到分中心办理康复确认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开出的《住院证》;(2)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时间和预计费用;(3)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医疗康复书面申请;(4)提供医疗费票据(红、蓝联)和费用明细清单。
申报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三)》原件到分中心工伤保险科打印《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工伤职工应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到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凭配置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到参保分中心申请支付。符合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规定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支付。对超过费用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工伤伤残证》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票据到参保分中心办理待遇核定手续。自劳动能力鉴定次月起支付相关待遇。
申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用人单位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到参保分中心核定丧葬补助金。对于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职工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后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用人单位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需填报《天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亲属公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劳保卡片、人事档案记载材料的复印件等,如上述材料仍不能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材料;
3.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
5.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