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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解除劳动关系 可否继续享工伤保险?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3日

  【案情】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假肢费用由谁支付

    陈某于2013年12月16日进入某市某公司做电工,劳动合同期限从入职至2016年12月16日止,公司为陈某缴纳了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

    2014年3月,陈某在车间搬运机器设备时不慎砸伤右脚。当年5月,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随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并确认需要安装假肢。当年11月,陈某装配硅胶半足假肢,花费6000元,由市医保处与该中心直接结算。

    2015年3月9日,经陈某申请,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陈某遂向市医保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含假肢安装费用)。市医保处于2015年7月9日以书面形式答复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金按照《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医保处支付其假肢安装费用30000元(按每五年更换一次,计算至75周岁),交通食宿费2500元,共计32500元。

    法院判决,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安装辅助器具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不能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今后,陈某符合更换和维修残疾辅助器具条件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费用应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并非由被告市医保处直接支付给原告本人。

    【争议】

    是否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以下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待遇后,其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更换等费用,是否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规定并不明确。

    该市人社局认为,陈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包含了工伤职工后续的所有待遇,工伤职工领取了该项费用的,不应享受后续待遇。

    另外,原告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原告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则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已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所以市医保处应支付原告安装假肢所需的费用。

    此外,陈某今后安装和更换假肢的保险待遇是在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期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而非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的伤残费用。

    【研讨】

    应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避免争议

    研讨会上,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对这一案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应同时终止,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支付。”

    他还提到,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包括的具体费用名目。但从立法本意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该已考虑了工伤职工今后的假肢安装因素。因此,他希望国家今后能够出台相关规定,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包括的具体费用名目进行明确,以此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案例经办人员也提出建议,对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工作中又会遇到很多的此类问题,法院的判决将对当地今后类似的问题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建议上级人社部门应就此问题与法院沟通,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以利于今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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