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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找工作 受伤能算工伤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25日

读者张先生:我今年62岁,去年退休后为了发挥余热赚点钱,应聘当小区的保安门卫,当时和物业公司口头说好了工资,一切都正常。不久前,我在晚上巡逻小区时摔倒了,导致骨折,向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不赔,还把我开除了。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我能得到什么赔偿吗?

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就已经不是《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虽然张先生是在为物业公司工作时受到伤害,但是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他被物业公司聘用后,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按照规定,雇员提供劳务时遭受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此,张先生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若双方对赔偿项目和金额有争议,张先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而对于雇主擅自开除人的情况,提供劳务一方可以根据双方劳务合同的约定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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