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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劝架被打伤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27日

小林高中毕业后,和大多数村里的年轻人一样进入大城市闯荡。他来到深圳,通过招工进入了一工厂工作。工厂里大多数工友都是和他差不多经历的农村打工者,除了工厂、宿舍,他们的打工生活还是很单调的。血气方刚的小伙子和情窦初开的少女们在这个集体中,很容易找到共同话题,情感的温床很快填补了思乡的空虚。

小林认识了来自湖北的打工妹朱莉,两颗年轻的心很快找到了温暖。可是,不久后,朱莉的老乡强子来到工厂后,也对朱莉进行了热烈的追求。小林和强子成了见面分外眼红的情敌。一天,在工厂车间,小林和强子厮打在一块,两个人怒火中烧,组长王亮上前拉架,拳脚中,王亮被小林推倒,正好摔在了车床棱角上。王亮头部受伤住院治疗。

小林家境不宽裕,刚到城里打工还不到一年,他把仅有的存款取出赔偿组长,却仅够支付治疗费用。小林和王亮商量,因王亮是在工厂车间,因维持车间秩序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说法:

王亮在工厂车间为了维持车间秩序,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上前拉架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王亮的伤情应被认定为工伤。

王亮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林虽然已经支付了王亮的治疗费用,但王亮的其他损失,仍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赔。小林支付王亮的治疗费用是基于侵权来承担责任,而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进行理赔。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但对于小林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王亮不能要求工伤保险予以再次理赔。

相关法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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