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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4月12日

近期,在业务经办时有些企业负责人这样问道:“我们企业员工发生工伤却未参保,现在我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对于此类问题,小保总是象征性比喻:您买车不购车险,上路剐蹭以后再补缴车险,保险公司会为本次事故负责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所以,对于“工伤保险”这一特殊险种来讲,未雨绸缪总比亡羊补牢重要。

那么,从工伤保险实务来看,此类情况应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某电器制造公司诉李某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

案例:公司拒付未参险职工伤残补助金

原告某电器制造公司诉称,被告李某在本公司以外的某地受伤,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告不是原告公司员工,也不是在原告公司内受伤,原告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确认被告与原告公司无关,公司对被告受伤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被告李某辩称,被告是原告公司员工,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依法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2017年2月11日,被告在公司工作时不慎被机床轧伤手指,后被诊断为左中、环指末节部分缺失。随后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受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

案情:公司应依法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这个案情,我们来看《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条在明确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及滞纳金进行了规定。

由此可见,本案中原告在其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原告应依法向被告职工支付有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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