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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都属于工伤吗?

作者:钱德明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20日

职工下班回家,上小区宿舍楼时不幸摔跤造成脚扭伤,此种情形属于工伤吗?19日一上班,如东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就接到某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李主任打来的电话。
15日下午,该公司职工马某下班回家,上小区宿舍楼时不小心脚下一滑摔倒,造成脚扭伤。他认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于是就向公司提出口头申请,办公室李主任一时拿不准,节后一上班就匆忙打电话咨询。
人社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标准来看,该职工的情况不属于工伤。理由如下:一是该职工发生伤害的地点并非在工作场所或者单位指派工作范围内,而是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内。二是该职工受伤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而是其下班回家期间。三是该职工受伤的原因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而是自己不慎扭伤的。所以,该职工的此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标准是法定的,不能任意扩大。企业和职工不应当认为只要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伤害都属于工伤。即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在事故中并不负主要责任的证明材料,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答复结束,负责人借机宣传《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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