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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干活摔倒,腿部骨折,为什么不能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20日

 前不久,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单奕在接受法律咨询服务时,碰到了这样一个法律问题。一位市民在乡下经营一个农庄,他虽是老板,但有时会和工人们一起干活又是工人。一天,他在农庄里干活时,不慎摔倒,腿部骨折。他想问,像他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单奕明确表示,像这位市民的这种情况,是不能算作工伤的。大家知道,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一种权利。而且,相对于企业职工,企业老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单奕认为,按照通俗的理解,老板就是企业的出资人。根据《公司法》规定,老板具体是指企业股东、董事(有的老板也担任公司经理等职位)。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由此可见,公司老板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主一般都不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说,他们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群体,跟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他们在工作中受伤的话一般不予认定工伤。

    公司高管在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

    此中的关键是,伤者是否与企业有劳动关系

    在企业老板与职工之间,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受企业或者老板委托来管理公司,管理劳动者,而且他们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可以引导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走向,这部分人被称为公司高管。

    从广义上说,公司高管包括企业的负责人、董事、监事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而狭义的公司高管在我国《公司法》第216条中有明确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那么,对于这部分人如果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被认定工伤呢?

    “要被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单奕认为,一般如果企业高管跟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工伤保险,认定工伤基本没有争议。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企业的高管是受企业董事会直接任命或者聘用,跟企业董事会签署聘用协议,而没有另外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这时,争议就来了:企业高管一旦跟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在工作中受伤要求认定工伤时,首先要面对的是,他们跟企业之间到底够不够成劳动关系呢?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业内存在着两种说法。”单奕介绍说,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高管属于资方代表,在公司运作过程中代表老板管理公司,具有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因此不属于劳动者,他们跟企业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高管也属于劳动者,只不过其所从事的工作不同于公司中的其他劳动者——代表公司对其他劳动者进行管理,但是其本身受聘于公司,受公司的管理和制约,具有劳动者应当具备的一般属性。

    在单奕看来,公司高管跟普通劳动者还是有明显区别。首先,公司高管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可以引导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走向,而劳动者是没有决策权的。其次,公司高管的管理对象就是劳动者,可以安排劳动者的日常工作,而劳动者只能服从安排。其三,公司高管在特定的情形下具有代表公司的对外代理权,而劳动者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对外代理权的。第四,公司高管从事的是综合服务性工作,主管公司整体运营,具有不可替代性。而劳动者从事的大多是具体的岗位工作,可替代性强。

    单奕认为,将公司高管认定为“特殊的劳动者”更为妥当,对其法律保护程度应当要低于普通劳动者。“因为我国的劳动法是一部保护弱者的法律,企业高管相对于普通劳动者,处于一种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因此,如果企业高管在没有跟企业签订单独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跟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当然,高管们在工作中受伤后,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

    在没有用工资质的单位打工受伤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参照工伤待遇请求赔偿

    让我们再回到开头的一个法律话题中,如果受伤的不是农庄老板,而是农庄里干活的普通工人。那么,能否认定工伤呢?

    单奕认为,这个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第一种情况,如果这个农庄是个体经营户,请了固定的工人干活,工人按时上下班,按月结算工资。这种情况下即使这个农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工人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第二种情况,如果农庄请的工人没有定时上下班,干活做一天结算工资。这种情况工人跟农庄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这时,工人在农庄干活受伤的话,不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

    “上面分析的两种情况是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用人单位存在类似劳动关系的用工情况,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话,可以参照工伤待遇来执行。”单奕介绍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个体户等也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如果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活动,并聘用劳动者劳动,这种情况被称为“用黑工。”

    虽然“黑工”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但同样受劳动法保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奕认为,《劳动合同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就表明已经把“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用工关系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另外,《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8条规定,就伤亡职工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也暗含了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规定。

    “所以,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可以适当将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用工关系纳入劳动关系中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单奕介绍说,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免责,劳动者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果遇到工伤的,可以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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