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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买菜遭遇车祸怎么算 成都法院判定系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20日

4月26日报道 工作时间因解决必须的生活需要而遭受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又应该如何举证?今天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2017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状况白皮书》及2017年劳动争议审理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对去年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梳理。

  工作时间买菜遭遇车祸 法院判定系工伤

  2014年4月起,黎某在某公司负责施工的国际社区项目建设工地从事门卫工作,月薪2200元。门卫室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黎某住在工地的工棚内,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购买煮制。2015年3月,黎某到农贸市场购买菜、肉等生活用品后,步行返回其工作岗位途中被郑成驾驶的轿车撞倒当场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由驾驶员郑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11月,黎某的配偶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黎某的配偶钟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界定“因公外出”和“工作原因”的标准,不能狭义机械理解,除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需要以及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要结合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须事项综合予以考虑。该案中,经庭审查明和相关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黎某工作的门卫室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两名保安一人值守,另一人买菜做饭,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门卫工作职责,是对门卫工作的合理分工。吃饭、休息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

  审判法官表示,该案中,黎某住在工地的工棚内,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购买煮制,交通事故发生在其购买做饭所需原材料的合理地点范围内,买菜做饭是职工为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的行为,是门卫工作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在此期间遭遇车祸应视同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故根据相关法律判决:撤销案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关部门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相关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成都中院民六庭法官夏旭东告诉记者,依法保护弱势劳动职工系《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因此,对于工伤认定,除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须事项,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结合具体案情,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因而遭受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成都法院2017年审结15363件劳动争议案件 涉案总额29773.67万元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了解到,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35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79%,其中审结15363件。从受理案件数量看,同比2016年的14269件增加3090件,增幅为21.66%。其中,基层法院一审受理的案件数为13119件,较2016年9773件同比增加34.23%,市中院受理案件数为4240件,较2016年的2401件同比增加76.59%,涉案标的总额为29773.67万元。

  “从去年来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幅较大,这是多种因素叠加所致。”成都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马丽莎表示,近年来,成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呈逐年增加的态势。其中,2013年增加9.14%,2014年增加12.62%,2015年增加29.17%。2016年,受理案件数量虽同比略有减少,但总量仍处于高位。2017年,受理案件数再次呈现增幅较大的特点,同比增加21.66%。“结合个案、类案情况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成都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高位运行且增幅较大,主要原因是经济因素、法治因素、经济主体自身因素叠加所致。”马丽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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