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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全都得劳动者自己承担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2月01日

发生工伤时,证据很关键。

    但是很多劳动者并没有留存证据的习惯,同时,有些证据又是由单位掌握,不容易拿到,于是,当遭遇工伤的时候,有些人想认定工伤却苦于没有证据。

    那么,是不是所有证据都得劳动者提供呢?

    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做谁主张谁举证,意思是,你如果提出某个事实存在,那就得拿出证据证明才行,否则就不能认定事实成立,相应的权益也就争取不到了。

    不过这个原则,如果在劳动纠纷中也一样适用,那就会出问题。因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所以,司法机构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通常会对举证责任进行一些调整。

    下面左岸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在工伤认定中哪些事实需要劳动者自己举证,哪些由用人单位举证。 首先,劳动者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就是有力证据。但是在很多工伤纠纷中,单位是没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工资发放记录、录用通知、上岗证、相关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提交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时,甚至需要先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受伤事实也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说明书,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基础情况。

    至于受伤原因,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大多数工伤纠纷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分歧主要就是在受伤原因方面,劳动者认为自己受伤是出于工作原因,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而很多证据在单位手里,劳动者要举证比较困难。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在这个问题上对劳动者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照顾,如果用人单位主张认为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那就得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由此可见,如果遭遇工伤,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成立,那就可以大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为医疗诊断证明是很容易拿到的,而受伤原因的举证责任又是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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