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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8月29日

最近,小编和同事们讨论一个案例。一位工人49岁,在一家汽车零件公司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管理一条生产线的模具调试和锻压零件,工作噪音大。工作时间一般为12个小时,在突发脑溢血之前有高血压病史,目前,经过治疗,左侧偏瘫,勉强能够行走,手不能动,左眼视力视觉区域丢失。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观点,脑溢血是病,不是伤,而且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不算职业病。就上述案例,因为目前还在后续治疗中,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职工在上班时发病,如果是劳累过度或其他原因造成,想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的,只能以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所在工作单位如果的确存在过错责任,可以依法获得赔偿。如果企业不存在过错,则不需要赔偿,最多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助员工部分医疗费,这与工伤是两码事。

可以依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得到以下补助:

1.医疗期病假工资,最高可享24个月。

根据《规定》第3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患特殊疾病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医疗期结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结果享受不同待遇

根据《规定》第6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小编认为认定工伤这件事还是需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遇到类似情况,最好能够像律师咨询,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

【下附工伤赔偿具体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或鉴定职业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科,用人单位30日内不申请工伤认定的,手上职工可以自行申请,最高期限为1年之内)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申请赔偿数额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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