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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上班途中撞到施工牌摔倒 怎样得到工伤赔偿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8月29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相比其它工伤认定情形,上述情形认定工伤更容易产生争议。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合理的回家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都有很多存在争议的情形。

实践中,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大多只会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不会申请工伤认定。实际上已经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工伤认定,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可以主张双倍。

实际的工作中,无论什么企业,都存在工伤风险。提前了解认定情形和处理方式能极大地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


【休息日加班途中撞到施工牌摔倒受伤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争议】

王某是某中学老师,2016年9月某周六上午8点多,王某应学校领导安排,骑自行车到学校加班。

去学校的途中,在某路口与非机动车道上的施工牌相撞,王某倒地受伤。

事后,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说明书》,该说明书证明了发生了该起交通事故,但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无法证明王某是否承担主要责任。

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王某承担80%的侵权赔偿责任。

之后王某亲属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以无法证明王某不是主要责任为由,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王某亲属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交警大队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而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对事故责任进行的划分又不能作为王某工伤认定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人社局应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结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社局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决定不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实际上作出了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该认定主要证据不足。

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限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职工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局提出上诉认为:王某发生的事故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怀疑王某休息日去学校加班的证明有伪造的嫌疑,不能作为是去加班的证据。王某当日骑行的路线不是法定的合理路线。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机动车道设置障碍物导致事故是不是交通事故

本案中王某骑行过程中碰到施工牌至摔倒受伤,发生的事故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因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而申请的工伤认定,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

绕路算不算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本案中,王某骑行到学校有两条路线,而王某发生事故当日骑行的路线,不是最直接的路线,比直接路线远了一公里左右,故人社局认为其不是法定的合理路线。

所谓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两条线路均是从住宅到单位的直接上班线路,并没有反映出发生事故时的行进线路是因私事而绕行。因客观原因的绕道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不能一律否定为合理线路。故上诉人以事故发生当日王某骑行的路线不属于法定的合理路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交通事故责任未划分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还是非主要责任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说明书》并未指出此次事故王某是主要责任还是非主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无法确定王某是非主要责任,故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秉持有利于申请人权益保护的原则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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