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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21日

施工单位为了解决用工难的问题,往往聘用一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到工地从事一些施工作业,在这些人员因施工作业发生伤亡时,认定为工伤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往往会使施工单位的赔偿金额产生较大的差异。

根据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明确规定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没有明确规定在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下能否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个答复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矛盾之处,因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也可能属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那么,在退休的务工农民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下因公受伤,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呢?

现在的通说观点一般认为,只有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进城务工人员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公受伤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支持通说观点,于2014年4月14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其中第14条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该解答不再区分是否是退休进城务工人员,而是将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作为判断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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