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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被狗撞伤算不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14日

今年8月,成都一名男子骑电瓶车下班途中,被路边蹿出的狗撞倒,摔致九级伤残。原以为可申请工伤保险,却因这起意外是否属交通事故的争议陷入困境。当地交警部门认为,“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因而不能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

类似情况在上海也有发生,不过结果截然相反。从法律角度看,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应当如何认定?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工伤认定的诉讼颇具借鉴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界定存争议

据媒体报道,今年8月17日晚8时许,厨师钟科下班骑电瓶车回家经过成都锦江大道高威公园附近时,与一条大狗相撞,摔倒受伤。随后,交警赶到现场,称撞到狗不能算交通事故,遂交给派出所来处理。

经医院诊断,钟科多处骨折,还有肺挫伤、胸部闭合性损伤等。治疗费用开支7万多元,由狗主人谢女士支付。如今,距事发已过去3个多月,钟科的左臂仍打着吊带。11月20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钟科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后期医疗费约1.6至2万元。由于经济拮据和狗主人临时变卦,后续治疗陷入困境。

这起发生在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非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工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并不符合工伤认定基本条件。由于管辖事发路段的成都市交警三分局没有认定此事故为交通事故,因此人社部门无法根据派出所的证明认定钟科属工伤。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觉得这一说法有待商榷。《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这一定义,交通事故并不要求必须是车与车、人与车相撞,也应包括道路上出现障碍物引起。在这一事件中,这条主人未尽到看管义务的狗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即可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继而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类似事件在上海也有发生,结果却截然相反。去年12月,护理站员工张某骑电瓶车下班,路边突然窜出大型犬只,张某因避让不慎摔倒,造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民警到场时,大型犬只已逃离现场,但综合现场勘查及路面监控等证据,民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区工伤认定部门根据这份证明,确认张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职工上下班途中,有很多被伤害事件介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之间。比如乘驾车辆上下班,因遭遇滑坡、地震、洪水等造成人身伤亡,职工却无法走入工伤程序,有失公平。”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一定滞后性,应进一步修订完善。

细节差异导致判决截然相反

法律上对于工伤的认定,远比人们想象中复杂。小刘是上海一家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冲泡奶粉时不慎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小腿二度烫伤。区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小刘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小刘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小刘案主审法官、二中院行政庭审判团队负责人马浩方说,《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条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原因’既包括直接工作原因,也包括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马浩方说,本案中,小刘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

马浩方坦言,在她审理的案件中,工伤案件一直争议较大。究其原因,《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的标准是原则性的,很多时候是否构成工伤没有明确界线,需法官依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一些细节上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法院和人社局相关部门经常一起研讨典型案例,尽量确保工伤认定标准统一,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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