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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属于工伤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15日

实践中,是否属于工伤是公司在处理劳动人事过程中常面临的难题之一。扬远律师在此前的公众号文章中曾介绍过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大家都知道员工上下班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那如果员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身亡,属于工伤吗?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是否有法律依据?今天,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介绍:

45岁的蔡某是上海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2016年入职,公司依法正常为蔡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17年8月的一天上午8:00,蔡某接到单位领导通知当天下午15:00需要出车到外地。当天上午8:45,蔡某步行前往单位途中突感身体不适,而后当场跌倒、昏迷不醒。随后,经120医务人员确认,蔡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9月5日,公司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要求认定工伤。9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蔡某家属不服,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此次死亡系工伤。

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法院均认定,蔡某是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该情形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故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律师解析:

工伤的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也是公司在处理劳动人事问题过程中常遇到的难题之一。扬远律师提醒您,对于工伤的认定,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实践中,涉及工伤认定一般都需要严格遵循上述规定,不可随意进行解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6月1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工伤认定案件涉及的诸多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以确保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就本案而言,与此相关的法律依据即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以及第十五条第一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蔡某虽然是在上班途中,但其并非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而是因疾病身亡,故不属于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虽然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但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亡,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因公外出期间”,故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蔡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就公司而言,扬远律师建议关注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作出有效反馈,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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