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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海外工作病逝,可否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15日

【案例介绍】

2013 年8月,沈先生被公司派驻到南非约翰内斯堡工作,担任部门经理职务。上任半月后的一天清晨,沈先生突感身体不适,于是打电话到办公室预约医生。当地时间 10 点 10 分左右,医务人员抵达沈先生住处,10 点 19 分,医生确认沈先生死亡。事件发生后,沈先生的妻子向嘉定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查后认为, 沈先生在因工外派南非约翰内斯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第 1 款第 1 项的规定, 遂作出工伤认定。尚中公司方面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故向嘉定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无忧分析】

本案经审理后认为:沈先生在因工出境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判决维持人社局 给予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员工因工出境工作具有特殊性,因国外的社会习惯、生活环境与国内存在 较大差异,易导致工伤的损害结果加重。因此即便员工当时没有从事于工作有关的活动,但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员 工在事发时从事私人行为,则应认定员工当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本案中,沈先生身体不适发生于南非 时间 6 时 43 分左右,其即打电话至办公室预约医生,10 时 10 分许医务人员才到达,期间间隔三个多小时。公司 未提供证据证明沈先生在病发期间从事私人行为,故认定沈先生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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