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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仲裁的流程如何进行的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1月02日

工伤仲裁是解决工伤纠纷的方式之一。仲裁是指争端双方在争端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协议,并自愿将争端移交给第三方进行仲裁的方法。双方都有义务执行争端解决方法。

法律基础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要求有关当局减少或免除权利,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则前款的仲裁限制被中断。从中断时间起,应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限。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双方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限应当暂停。仲裁时效期限应当自消除时效限制理由之日起计算。

因劳资关系拖欠劳动报酬而引起纠纷时,工人的仲裁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是,解除劳动关系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书面提出仲裁申请,并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仲裁请求及其依据和事实;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如果真的很难编写仲裁申请,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其记录下来并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受理申请书,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状,则不会影响仲裁程序时间表。

解决程序

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与工伤有关的纠纷时,应成立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在简单的工伤纠纷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可以任命一名仲裁员来处理。仲裁庭可以将重大或者困难的工伤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仲裁主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仲裁限制

仲裁请求乙方应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当事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当日)的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管辖权

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在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伤害纠纷。企业与非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雇员发生工伤纠纷时,应当处理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代理

当事人可以指定一对一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为了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必须提交仲裁委员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授权。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雇员或已经死亡的雇员,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任命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审查案例

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上诉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接受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如果决定不接受,则应说明原因。

被投诉人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天内提交抗辩声明和相关证据。如果被诉人未及时提交或提交答辩书,本案的审判不受影响。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方提供或补充证据。

公开法庭

仲裁庭应在开庭四天之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各方。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出法院的,应当按照撤回本案处理申诉人,被申请人也可以缺席。颁奖

审判和裁定

仲裁庭在处理与工伤有关的纠纷时,应当进行调解,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敦促当事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如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根据协议的内容准备调解书,该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送达前未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当事方re悔,则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定。

对裁决的不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他们在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则该裁决将具有法律效力。

奖励的执行与执行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上有效的调解文件和裁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期限

仲裁庭应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天内完成因工受伤纠纷的解决。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天。

避免

仲裁委员会委员或仲裁员应避免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1)成为与工作有关的劳资纠纷的一方或该方的近亲;

(二)与工伤纠纷有关的;

(3)与劳资纠纷各方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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