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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外卖员受伤,能算工伤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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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0日,某餐饮公司外卖兼职送餐员王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并按惯例打开手机软件接受派单,接受派单后,在前往商家的路上与一机动车相撞受伤。公司认为,这名外卖员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进行工伤补偿。那么,王某能够认定为工伤,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吗?

辽宁常法律师事务所贾祖奡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王某自开机接入公司系统处于随时接受派单开始,即进入工作状态,王某受伤时属于工作时间,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尽管王某属于兼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王某的工服,手机后台系统,可以证实王某与公司的的劳动关系。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支农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 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贾祖奡律师补充: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员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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