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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上班时被同事打伤,能否让单位认定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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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某大型超市的维修木工,其工作职责是根据商场总务科的安排对商场进行维修服务。同事老张找到李某,要求为他制作几根木条,回家做纱窗用。李某解释说工作时间干私活儿是不允许的,你找科长批条子我再给你做。老张一伸手就掀翻了李某工作台,台子上的木工工具到落在了地上,并顺手操起一根木方砸向李某的头部。李某头部受伤被缝4针,住院8天,花医疗费3800余元。李某认为,自己的伤是在工作时间造成的,应当算工伤,但商场认为这和工作无关,不同意算工伤。那么,李某算工伤吗?

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王志宏律师解答:

在上班时间拒绝给老张干私活显然是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李某在超市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志宏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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