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河南:周口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作者:新华网  来源:新华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27日

昨日,记者从河南周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周口市再次全面提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并于2008年11月中旬之前,将增发的各项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受惠者是周口市行政区域内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在伤残津贴调整之列。

据了解,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分为两类:一类是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我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237元)×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60%;另一类是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我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237元)×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55%。

在目前享受的待遇基础上,我市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

被鉴定为伤残一至六级的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数的90%、85%、80%、75%、70%、60%。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的抚恤金为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为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生活护理费,是这样调整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津贴标准分别是基数的50%、40%、30%。

此次调整所需的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