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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也可认定工伤

作者:解娟 范晓君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05日

  哈尔滨五常市一居民受雇于哈市一砖厂拉砖坯,工作途中出车祸致伤,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砖厂的主管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行政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05年4月,哈市一经贸公司下属砖厂雇佣五常市居民钱某运砖坯。当月17日,钱某在运输砖坯过程中,发生车祸受伤。同年12月,钱某向道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工伤保险科做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钱某为工伤。经贸公司不服,将道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认为工伤科越权。

  道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具有工伤认定的职权。第三人钱某虽然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雇佣第三人为其拉砖坯,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钱某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中发生车辆相撞致伤,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对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依法应予维持。

  经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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