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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单位需为员工缴足工伤保险

作者:李慧芳  来源:红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6日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1月5日上午,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湖南省人大财经委所作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报告。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根据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总体水平,并借鉴江西、云南、福建等省经验,作出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还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对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条例(草案)》也给予了确定。其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提出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条例(草案)》还在其第二十四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安排适量资金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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