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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老工伤”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作者:唐元贵  来源:柳州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28日

 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情况,弄虚作假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了《柳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实行统一管理。我市是老工业城市,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历年积累下来的“老工伤”人员人数较多,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期“老工伤”人员待遇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等,使部分“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得不到保障。这一新政的实施,不仅能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当前形势下对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对象及工伤待遇

    这次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包括: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人员;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的人员享受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现仍由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应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发。

    “老工伤”的纳入方式

    老工伤人员的纳入方式有三项:

    一、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条例》实施之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200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在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基金管理。一次性费用的计算标准以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2003年12月31日《条例》实施之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按本条第一项纳入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按本项纳入统筹管理。

    三、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但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条例》实施之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补齐欠缴金额后,按本条第一项纳入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后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补齐欠缴金额,并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基金管理。一次性费用的计算标准以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准。

    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工伤职工原工伤部位的伤残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已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如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工伤职工原工伤部位的伤残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须实事求是地提供“老工伤”人员的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经发现,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还要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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