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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 广东省人大代表将提议案讨论

作者:李楠楠  来源:信息时报讯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28日

        25日,本报独家报道了“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在社会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调侃称,虽然只是条例中的小细节,但让人读出“出事后快死才能获得赔偿”道理。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也表示,条例还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需完善,计划在明年的省两会中呼吁关注,并提出相关议案进行讨论。
        网友:感觉死得快才可能获赔
        工作突发疾病,抢救48小时后无效死亡,能不能认定工伤?在本报的官方微博上,有不少网友对此展开热议,但几乎是一边倒的声音,“我一直以为在岗位上死亡,都可以算工伤的,敢情还要死得快才能获赔啊。”网友“穷途末路”表示,上班时段出现意外或发病应该都算工伤,只是在认定后能否有一个梯度性赔偿,如果是因公死亡的可获全额赔偿,如果自是自身疾病引发的,则按照相对比例赔偿。也有网友表示,这个情况确实很难界定,因为即便是突发疾病死亡,该疾病与工作又有多大联系,这方面比较难评估,最好得有一个专家委员会进行仲裁。
        此外,还有部分网友担心,规定会否让一些无良企业有机可乘,例如通过医院公关,维持患者生命体征达到48小时以后,“差一分钟,赔偿差二十万,我是老板,都会这么做啦。”网友“永不言骗”表示。
        24日,还有社保方面的专家通过微博私信记者,称条例中把突发疾病也纳入工伤是有所突破的,但还无法体现到人性化的精神,特别当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和工作有关,如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引起的,那么无论抢救时间有多长,都应认定工伤。
        人大代表:计划明年两会提议案
        24日,广东省人大代表、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针对这个问题,他也已在密切关注,“当时制定该条例的时候,对于48小时的界定主要是出于操作方便性考虑,但在一些细节上还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需要完善。”朱列玉表示,即便对于可认定工伤的类型,也主要应考虑的是出于什么原因,而不是抢救时间的长短,“原因和结果有必然联系,刑法中对犯罪的设定,总会有个犯罪前因,前因的行为导致了后果。”
        朱列玉也坦言,现实中受到四十八小时限定而无法认定工伤的例子并不少见,虽然限定后操作起来方便一些,但会出现一刀切的情况。
        朱列玉向记者索取了相关案例资料,称会呼吁相关部门在细节上进行修正,研究后计划在明年的广东省两会上提出相关议案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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