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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东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3日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习水县东皇街道大陆村某某大厦正在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梯,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局。经查:习水县东皇街道大陆村某某大厦由习水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开发,建设有商品房53户,已入住44户,小区共1幢,15层,1个单元,一层4户,设计建设电梯2台。2019年2月贵州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入住管理该小区。2016年4月房开公司开发商与东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签订电梯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合同。2019年2月安装完成出厂编号1136730466的电梯,2019年12月安装完成出厂编号1136730467的电梯。上述两台电梯安装完成后,当事人未申请检验,未交付给房开公司,并投入运行使用,但该小区业主可乘坐上述两台电梯。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涉案电梯,并于2020年6月23日检验合格。当事人与房开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合同、电梯安装合同,在涉案电梯安装完善后未交付给房开公司。依据《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为涉案电梯使用单位,应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处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中,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共有人还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责任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电梯管理的,该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签订合同的,实际实施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电梯的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含有电梯的房屋及相关场所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相关场所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房屋及相关场所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无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本案中截至案发时,涉案电梯未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涉案电梯的使用安全涉及房开公司、物业公司以及电梯公司,如何认定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即违法主体)非常关键,本案采取先调查核实再立案。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对电梯使用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上述三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各公司的证照,提取了电梯的产品技术材料,提取了房开公司与物业公司、房开公司与电梯公司之间的相关合同材料等。证实房开公司系涉案电梯的所有权人,但电梯公司未将电梯移交给其自行管理;房开公司与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虽约定了电梯作为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管理,但房开公司或电梯公司实际未将电梯产品技术材料移交给物业公司,且无电梯委托管理的相关手续;电梯公司即东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系电梯的建设单位,在上述两台涉案电梯安装完成后,未申请检验,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将电梯交付给房开公司,直接投入使用,并负责电梯的维保工作。根据《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确定东莞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为电梯使用单位,违法主体认定清楚。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行为属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已停止使用电梯,并将电梯申请检验合格,消除了安全隐患,故本案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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