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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21日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发 文 号:皖经煤炭[2007]198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8-21
实施日期:2007-08-21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在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的,由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煤矿必须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情况。积极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科学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检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

  第十四条 突出煤层的区域性划分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矿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在施工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异常现象,以及瓦斯压力、防突预测(校检)指标超过规定等情况时,要采取“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并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

  新水平、新采区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的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的,必须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并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突出敏感性指标接近临界值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矿井要和科研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适合本矿井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要进行采掘应力集中区范围的研究。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掘进工作面进入采动应力集中区前必须采取防突措施,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任意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间距由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确定,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第十七条 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决巷道内瓦斯超限、管理上存在盲区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停止开采。

  第十八条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严重的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暂缓开采。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一通三防“基础工作。煤矿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现场管理,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考核评定工作。

  第三章 先抽后采

  第二十条 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一)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抽采条件的;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

  瓦斯抽采指标及指标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凡符合《煤矿地质规程》开采条件的、经论证具有保护效果的煤层必须开采;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经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认证后,方可以石门等方式进入煤层,石门揭煤范围处预抽不少于3个月。

  在被保护层工作面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预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险。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岩巷预抽掩护,岩巷超前100m,预抽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围的煤层网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预抽范围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调整矿井开采部署,制定矿井开拓、掘进和回采接替计划,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工作面应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二十二条 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应能保证《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中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不同煤层的保护层开采,其首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必须进行考察。实施首采保护层开采的块段或工作面必须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报矿业集团公司审查。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经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并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高瓦斯及突出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并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依据瓦斯赋存状况,由巷道、工作面、采区、煤层、矿井、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逐级汇总,明确必抽量和应抽量,必抽量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抽采计量考核,严肃处理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

  第二十四条 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需要。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放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放泵相匹配。煤矿必须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抽采系统因故停止运行造成瓦斯超限。

  第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对不同煤层、不同水平、不同区域抽采钻孔进行抽(排)采半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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