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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年09月08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京安监危化字〔2006〕115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9-08
实施日期:2006-10-01

  (七)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机构设置、人员分工、救护措施等; 

  (八)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成品油(包括运输工具用液化气)须出具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 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经营方式; 

  (七)发证机关;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九)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将经营许可证损坏、丢失,不补发,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原经营许可证自行注销。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每年12月底将本单位年度经营、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发证机关。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换证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甲种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乙种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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