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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23日

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单位: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控单位)是指拥有重大特种设备危险源、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近两年来曾发生事故且管理水平较低的使用单位。
第三条 列入《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目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重点监控单位目录》)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条 重点监控单位分为三级: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列为一级重点监控单位:
(一)拥有下列特种设备之一的:
1、额定出口压力≥9.82MPa的蒸汽锅炉。
2、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或其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
3、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500MPa•m3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4、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且容积≥100m3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5、超高压容器。
6、10人及以上医用氧舱。
 7、介质为易燃易爆的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
8、客运索道。
9、A级大型游乐设施。
(二)近两年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整改不力或曾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且管理水平较低的单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列为二级重点监控单位:
(一)拥有下列特种设备之一的:
1、额定出口压力≥3.82MPa,的蒸汽锅炉。
2、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且300 MPa•m3≤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500MPa•m3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3、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且50 m3≤容积<100 m3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4、9人及以下的医用氧舱。
5、GC1级压力管道。
6、B级大型游乐设施(限观览车类、滑行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和滑索类)。
(二)近两年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整改不力或曾发生一般事故且管理水平较低的单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列为三级重点监控单位:
(一)拥有下列特种设备之一的:
1、2.45MP≤额定出口压力<3.82MPa的蒸汽锅炉。
2、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且100 MPa•m3≤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300 MPa•m3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3、其他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
4、除二级以外的其他B级大型游乐设施。
(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且不配合监管的单位。
第五条 重点监控单位应当全面落实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运行,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一、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法定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重点监控单位应逐台对照《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安全管理自查表》(见附件一)定期自查,并记录存档;
三、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四、定期对重点监控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和校验,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五、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六、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技术培训;
七、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八、对监察和检验机构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及时反馈;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设备,不得运行。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质监部门应当根据上述分级原则,每年年底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本辖区内重点监控单位目录,并根据特种设备增减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设备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省质监部门对重点监控单位的监控职责:
(一)建立全省《重点监控单位目录》;
(二)对列为一级重点监控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抽查;
(三)指导、检查各设区市质监部门开展的重点监控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督查督办,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每半年对全省重点监控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监控措施,总结推广有效监管机制,及时通报情况。
二、设区市质监部门对重点监控单位的的监控职责:
(一)建立本辖区《重点监控单位目录》;
(二)对本辖区内列为一、二级重点监控的单位以及除县(市)质监部门负责重点监控以外的其他列为三级重点监控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三)指导、检查县(市)质监部门开展的重点监控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督查督办,必要时向省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四)每半年对本辖区重点监控单位监控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监控措施,总结推广有效监管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县级质监部门对重点监控单位的监控职责:
(一)建立本辖区《重点监控单位目录》。
(二)对本辖区内列为三级重点监控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协助配合省、设区市质监部门对本辖区内一、二级重点监控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内重点监控单位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重点监控设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落实检验责任人;
二、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仍未报检的,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三、及时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排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电子监管系统上传检验信息。
四、在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时,发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要求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五、积极配合监察机构对重点单位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分级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重点监控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一、对列入《重点监控单位目录》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的规定内容,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本年度重点监控单位的相关档案。
二、接到有关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重点监控的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或者接到相关举报投诉后,应及时组织现场专项检查。
三、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应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属严重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需要上级质监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报告上级质监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通知有关部门。
四、各设区市质监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重点单位监管工作情况向省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易燃易爆物质,是指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中规定为爆炸危险介质的物质。
毒性程度,根据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按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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